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到底应当为胎儿保留多少遗产份额?这要看法定继承人的人数、被继承人有没有遗嘱以及遗嘱的具体内容,不同情况下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标准不同,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是《民法典》继承编中第1155条的规定,这条规定是强制性规定,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也就是,胎儿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既包括法定继承时的法定应继份,也包括遗嘱继承和遗赠时的指定应继份。这里我为大家讲解几种常见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不存在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时。此时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就是法定应继份,一般应当不少于各继承人所取得遗产的平均数。如果确定或者可预见胎儿未来出生后存在生活特殊困难的,还应当予以照顾,也就是应当在平均数的基础上适当予以多分。如果在胎儿出生前,不存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那么此时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就是全部遗产。
第二种情形是,胎儿被指定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时。此时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就是指定应继份,即遗嘱中指定由胎儿继承的遗产份额。如果遗嘱指定全部遗产由胎儿继承,那么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就是全部遗产;如果指定给胎儿继承的是极少一部分遗产,其他遗产未进行遗嘱处分的,在指定给胎儿继承的遗产份额明显少于各继承人所取得遗产的平均数时,那么此时应当从其他遗产中再为胎儿保留出一定的遗产份额。同样,如果确定或者可预见胎儿未来出生后存在生活特殊困难的,还应当予以照顾。
第三种情形是,存在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全部遗产被指定由胎儿以外的其他人继承时。这种情形下,是否应当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以及应当保留多少遗产份额,存在不同观点。我们认为,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这种情形也应当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而具体应当保留多少遗产份额,此时不应当再以法定继承人的人数为重要参考标准,而应当重点衡量遗产数额和胎儿出生后是否缺乏生活来源等因素,可以说这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总体来讲,支持这种情形下应当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的主要考量因素,其实就是“必留份制度”。如果胎儿出生后缺乏生活来源,那么他就成为了《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的必留份权利人,此时遗嘱因违反了法律关于必留份的强制性规定而部分无效。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司法解释(一)第25条的规定,无效部分的遗产份额就是法条中的“必要的遗产份额”。再根据必留份的制度功能在于保障家庭扶养义务的延续,即在于保障必留份权利人的基本生活。所以,此时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可以参照我国相关司法实践所确立的标准,比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确定标准。关于这种情形下已经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果将来胎儿顺利出生成为了继承人且不存在缺乏生活来源的情形,或者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那么该保留的遗产份额“归还”给遗嘱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如果将来胎儿出生后成为了必留份权利人,已经根据“必要的遗产份额”的标准为他保留出的遗产,正好归属他自己所有,这也恰好免去了可能需要扣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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