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分家单与遗嘱的效力该如何认定?分家单和遗嘱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文件,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一个案子当中既有分家单又有遗嘱,这种情况下,到底应当如何确定分家单和遗嘱的效力?也可以理解为,到底是应当以分家单为准还是应当以遗嘱为准?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给大家举个例子,这个例子是遗产继承案件中比较常见也是比较典型的案例。被继承人老爷子和老太太夫妻二人生育有一儿一女,生活在农村,有正房6间。在老爷子的主持下,一家四口先是签订了一个分家单,约定其中正房最东侧一间归属儿子所有,正房最西侧一间归属女儿所有,正房中间4间归属老爷子和老太太自己所有。过了八年之后,由于儿子长期在外地工作生活,老爷子和老太太长期由女儿赡养和照顾。后来,老爷子和老太太立了夫妻共同遗嘱,把正房6间全部指定由女儿一人继承。这个案子当中的分家单和遗嘱的效力该如何认定呢?
因为分家单属于协议性质、合同性质,按照法律规定,分家单一旦签署即产生法律效力。而遗嘱则不同,遗嘱订立时只是成立,但并未生效,遗嘱系于遗嘱人去世时才生效。所以,根据已经生效的分家单的约定,正房最东侧一间归属儿子所有,正房最西侧一间归属女儿所有,这个约定在签订分家单的当时就已经生效,老爷子和老太太没有权利再进行处置。所以,遗嘱中关于正房最东侧一间和最西侧一间的处分是无效的,也就是遗嘱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有效的部分只是正房中间的那4间房屋。
上面的分析只是分家单和遗嘱效力认定中最为常见的情形,现实生活中,对于分家单和遗嘱的效力认定还应当结合行为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分家单是不是全体权利人都签名或者都同意、遗嘱是否存在严重形式瑕疵等因素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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