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即公有住房,被继承人作为承租人享有居住使用权,但并不是被继承人所有的个人财产,“直管公房”其产权为国家所有,“自管公房”的产权归单位所有。被继承人作为承租人,对公房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同时负有按照规定按时交纳租金、水、电等相关费用的义务。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去世之后,产权方并不会收回房屋,而是由承租人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或变更承租人至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名下。
公房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目前尚存在较大争议,但一般认为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直接作为遗产来进行继承分割,法院一般都不予受理。一般情况下,符合变更承租人条件的继承人可以在原承租人去世后申请变更承租人至自己的名下,但如果家庭成员之间无法达成一致,则很可能无法进行变更,必要时需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公房所蕴含的财产价值不可小看,是一笔巨大的财产权利,尤其在面临拆迁时,往往拆迁利益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对于原公房拆迁所得的拆迁补偿利益,原则上应属于公房承租人财产的变形和转化,若原承租人已经去世,则应依法作为遗产由继承人进行继承。
依据《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内,乙方外迁或死亡,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公房承租人死亡,可以参照下列规则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