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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继承案例
考虑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允许公司章程另行规定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
继承纠纷中的公司赠股(干股)处理
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出资有约定不等同于规定了排除或限制股权继承的要求
公司法人被注销后,其股东直接继承公司股权不符合公司法立法本意
继承人应因对被继承人股权的继承而应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
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出资有约定不等同于规定了排除或限制股权继承的要求
公司章程对股东因解除劳动合同、退休、死亡等情况下的股权转让条款均适用全体股东
公司章程在不排除继承法有关继承顺序的规则或其他变动时,可对股权继承资格作出限制
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且股权也未分割的情况下,股权应由继承人共有
因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允许公司章程对自然人继承股东资格另行规定
继承股东资格与一的股权转让不等同,不当然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之规定
股权继承报告含有继承二字且将股权分配给子女但为自己保留股权的,应为赠与,而非遗嘱
无论其他继承人放弃涉案股权的继承权与否,继承人均可继承股权成为公司股东
继承人并非当然继承被继承人股权,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应优先适用公司章程
放弃继承股权包括放弃股份分红和股东身份
继承人因继承取得股东资格后,对应继承份额,其股东权利义务与原股东相同
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
被继承人享有的购买股权的资格不属于遗产
股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是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被继承人死后继承人即取得股权
股权变更公告并非股权继承变更的法定方式
共90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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