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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案例
放弃继承必须由继承人本人以书面方式作出明确表示
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被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清理遗产并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遗产管理人在管理被继承人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
指定遗产管理人是确定遗产管理人,而非分割、管理遗产的法定前置程序
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要参考申请人的目的进行审理
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中,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包括一二顺位继承人
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应根据管理遗产及维护继承人权益综合考量
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仍负有管理遗产的义务
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住所地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有权行使被继承人死亡后的债务债权
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在无继承人时可担任遗产管理人
香港遗产管理人有权主张被继承人的合同权利
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继承人有责任清理遗产并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遗产管理人可以在保管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债务
与妥善保管遗产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无人继承的财产,债权人申请指定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案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不论遗产代管人是否放弃继承均应在管理使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共26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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