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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例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债权人应向谁请求清偿债务?

【案情简介】

(以下均为化名)某厂男工秦某有一儿一女秦明和秦玉。秦明系残疾人,虽已成年,但仍然靠父亲养活。秦玉结婚后,与父亲分家另过。外孙女张红品学兼优,秦某对她十分喜爱。2014年1月,秦某立下遗嘱:本人死后,交工厂的住房保证金4万元中,赠与外孙女张红1万元作学费。2015年1月,秦某向宋某借款5万元钱给秦明治病,立有借据。在借款期限即将届满时,秦某因心脏病突发而死亡。同时,在杜某诉秦某的名誉侵权案中,法院判决秦某向杜某赔礼道歉,秦某尚未履行该判决。秦玉因系下岗工人,家里经济困难,遂向邻居借款1万元钱料理了父亲的丧事。然后,她清理其父遗产,除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外,在工厂还有住房保证金4万元未领取。秦玉考虑到哥哥秦明系残疾人,书面表示自己愿意放弃继承。宋某向秦明和秦玉提出要求还债,秦明认为,自己系残疾人,父亲留下的住房保证金除去丧葬费1万元外,其余的3万元属于遗产,应留给他作为生活费,不同意拿来清偿父亲的债务。秦玉认为,她为料理父亲的丧事已经向邻居借款1万元钱,这应从父亲留下的4万元遗产中扣除,并从中扣除赠与张红的1万元学费。她实在无力清偿父亲的债务。杜某则要求秦明和秦玉代其父履行赔礼道歉的判决。

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意见】

中国遗产继承律师网林福明律师团队认为,本案主要涉及四个问题:一是哪些属于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二是被继承人债务如何清偿?三是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如何保护?四是执行遗赠与清偿死者债务的关系如何?

如何确定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指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由被继承人个人承担的财产义务。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应由其遗产履行清偿责任。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其遗留下的个人债务,就成为继承法律关系客体的组成部分,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并非被继承人遗留的任何债务都可以成为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有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具有财产性质的个人债务,才能成为继承法律关系客体的组成部分。然而,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个人债务,如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义务等,则只能由被继承人本人履行,当债务人(被继承人)死亡后,合同关系自行终止,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又如,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中,债务人负有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非财产责任,也具有人身性质,只能由债务人本人履行,如其尚未履行便死亡的,这些义务也随之消灭。此外,确定被继承人的债务,应把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与因殡葬被继承人所负的债务相区别。在我国,殡葬被继承人是继承人应尽的义务,由此所负的债务,应由继承人用其个人财产清偿,不能作为被继承人的债务用遗产清偿。

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应遵循哪些原则?依我国《继承法》规定,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以接受继承为前提条件。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3.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我国《执行继承法意见》第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4.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依据上述规定分析本案,首先,应确定秦某的借款属于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赔礼道歉虽属于被继承人的债务,但其具有人身属性,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因该民事责任人秦某已经死亡,则不再履行。殡葬被继承人所负的债务1万元应属于继承人秦玉的债务,不能从遗产中清偿。其次,清偿秦某的债务,应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也就是说,宋某的债权应向接受遗产的继承人秦明主张,而不能向放弃继承遗产的秦玉主张。秦某的债务只能从秦某的遗产中偿还。如果秦某的遗产不足清偿其债务,其他人在法律上没有代为清偿的义务。再次,即使遗产不足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也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秦明保留适当的遗产。最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后有剩余的遗产,才能执行遗赠。本案中的遗产只有被继承人的住房保证金4万元,而债务是借款用于被继承人的医疗费5万元,债务大于遗产,本应将遗产全部用于清偿债务,但因秦明是残疾人,无生活来源,应给其保留2万元作为生活费,其余的2万元用于清偿宋某的债务。因为无剩余的遗产,可以不执行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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