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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与产妇亲属将新生儿送与他人抚养构成共同侵权

【裁判要点】

医疗机构私自与产妇的其他亲属签订协议,约定隐瞒新生儿未死亡的事实,由医疗机构将新生儿送与他人抚养的,医疗机构与该亲属构成共同侵权。产妇在新生儿未满十八周岁之前知晓此事并提起民事诉讼的,因亲权尚未消灭,侵权结果处于持续状态,此时产妇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基本案情】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王某因足月妊娠入住市立医院,生下一女婴。但该女婴生产并不顺利,女婴因羊水污染四度窒息,转小儿科抢救治疗。在王某住院期间,作为其夫的张某仍在国外,故张某之父张甲办理了王某的住院、出院手续。在王某之女抢救治疗期间,张甲要求市立医院放弃治疗,并表示不要女婴,交市立医院处理。市立医院在对王某之女的治疗结東后,即将孩子转送他人抚养。

张甲与市立医院签署了《关于王某分娩中有关问题的协商意见》,市立医院承认对王某之女Ⅲ度窒息存在一定医疗缺陷,给予王某补偿款。同时确认在王某之女抢救治疗过程中,市立医院如实告知了家属可能会有后遗症,家属提出放弃治疗。家属为了不再给王某造成刺激,告诉王業晏儿已死亡。医院不承担责任。后王某、张某知晓此事。王某、张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市立医院赔礼道歉,交还孩子,向其赔偿财产损失28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22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张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张某均不服一审判决,以本案是亲权纠纷,因此不能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市立医院向王某、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6万元。

【裁判理由】

依据法律规定,亲权是基于血亲关系或者拟制血亲关系而取得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被剥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但其亦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至于侵权行为持续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重新计算。本案中,从王某之女出生,至王某起诉,在此期间,王某之女未满十八周岁,亲权没有消灭,市立医院的侵权结果一直持续,故王某、张某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综上,在王某之女出生后,市立医院不但未将王某之女的病情如实告诉王某,反而与张某约定隐瞒王某之女没有死亡的事实,并将王某之女送与他人抚养。市立医院与张甲的上述行为侵犯了王某、张某对其女的抚养权,依法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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