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电话:13683356807
遗嘱继承案例

打印遗嘱读给立遗嘱人听后,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签名见证,应认定有效

【案情简介】

原告:孙甲。
被告:孙乙、沈某。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孙某系夫妻,生育二子,均已先于张某和孙某死亡,且没有继承人。孙某于2014年5月23日死亡,张某于2014年12月29日死亡。位于青春坊房屋一套于2002年1月14日产权登记在孙某名下。孙甲系孙某的侄子,孙乙为孙某的弟弟。沈某系张某妹妹的儿子。2014年9月1日,张某立遗赠遗嘱一份,载明:张某与孙某系夫妻,生育的小孩早年因意外得病身亡,多年靠侄儿孙甲照顾,并随叫随到,邻居都知道,现孙某于2014年5月23日去世,孙甲也为其照料后事,同时孙甲承诺对张某照顾至终老。张某所有的杭州市下城区青春坊的房产一套( 为当年孙甲出资购买的房改房),在遗赠人百年后自愿同意由孙甲继承并归其所有。该遗赠遗嘱为孙甲打印并读给张某听后,由张某签字、盖章并捺指纹印,孙甲作为受赠人签字,三位见证人签字(其中证入为杨某、赵某)。

【各方观点】

原告孙甲观点:遗嘱合法有效,遗产应遗赠给原告。

被告沈某观点:遗嘱通常情况下都会选择公证,但原告提交的遗嘱,不仅没有公证,而且是事先打印好的,签名是代笔、手印,而且也很模糊。从立遗嘱到张某病故仅仅3个月时间,怀疑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告没有在两个月内做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孙某先于丈夫张某病故,孙某的遗产应由其丈夫张某继承,张某病故后,张某的妹妹才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故被告孙乙在本案中不享有继承人资格。

孙乙未答辩,也未到庭。

【法院裁判理由】

遗产房屋为张某与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孙某早于张某死亡,无其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故张某有权对该房进行处置。案涉遗赠遗嘱系孙甲打印并读给张某听的,且有在场的见证人杨某、赵某的证言予以证明,杨某赵某系张某的邻居,与孙甲无利害关系,并在遗赠遗嘱上签字,且被告沈某无证据证明张某在签署遗赠遗嘱时行为能力受限,因此该遗赠遗嘱有效。孙甲在遗赠遗嘱中作为受赠人签字,应视为做出接受的意思表示。

【裁判依据】

《继承法》第十七条。

【评析】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

自书遗嘱又称亲笔遗嘱,是遗嘱人亲笔制作的遗嘱形式。按照文义解释,亲笔书写应指亲自用笔书写。笔,可以是钢笔、毛笔、圆珠笔、铅笔等;书写的应当是文字,可以是中文、外文、民族文字等;承载文字的物质载体可以是纸张、布片、毛皮等。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后,应当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不签名,无法判断系谁书写;不注明年、月、日,无法判断书写遗嘱的时间。

《继承法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按照该条规定遗书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视为自书遗嘱。这样的遗书与继承法的自书遗嘱的区别主要是名称的区别,应当作为自书遗嘱。

遗嘱人自己用打字机、打印机打印的具有遗产处分意思内容,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遗嘱可否作为自书遗嘱,是否有效?

目前通说以及司法案例多数认为打印遗嘱不能作为自书遗嘱认定。理由主要是,继承法明确规定自书遗嘱应当是遗嘱人亲笔书写。打字机、打印机不是“笔”,打字、打印也不是“书写”;自书遗嘱因系遗嘱人亲笔书写,通过字体字迹容易认定书写者系遗嘱人,而通过打印遗嘱上的打印文字无法辨别打印者的身份打印遗嘱容易被伪造篡改。

笔者认为,《继承法》对于自书遗嘱的内涵的界定有一定的时代性。今天, 越来越多的书写手段替代了用笔书写的方式,对于“亲笔书写”应做扩展解释。首先,制作工具不应当局限于“笔”,计算机打字机、打印机等电子多媒体都可以成为订立遗嘱的工具;其次,文字物质载体不应当局限于“纸”等,遗嘱也可以电子文档形式存储于计算机、移动存储工具等;制作方式不应当局限于“书写”,在计算机程序中打字等方式也可以作为订立遗嘱的方式。当然,以新的技术手段制作的自书遗嘱,权利人应当对遗嘱的真实性负举证责任。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遗嘱的真实性,那么遗嘱人自己用新技术手段制作的遗嘱也可以认定为自书遗嘱;反之,以传统技术手段制作的遗嘱,如果不足以证明真实性的,,其法律效力同样可以被否定。

代书遗嘱又称代笔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制作成的遗嘱。代书遗嘱主要是用于遗嘱人无文字书写能力或因疾病等原因无法自行书写的情况。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首先,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次,其中一人代书;再次注明年、月、日;最后,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情形一:如果见证人有两名,其中一人代书,但代书者未签名,签名的见证人非代书人,这种情况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笔者认为,这种代书遗嘱未完全具备第四个构成要件,有瑕疵,不符合《继承法》的规定,是无效的。但未必不可补救。在诉讼中,可以申请两位见证人提供证人证言,详述遗嘱见证的事实那么该遗嘱的内容尚有可能般认定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情形二:如果代书人未签名,而见证人有两名以上并在遗嘱上签名这种情况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笔者认为,虽然不符合第二个构成要件。但因为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签名见证,该代书遗嘱应当认定为有效。代书遗嘱虽以代书为主要特征,但谁代书并不重要, 重要的是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并签名。

打印遗嘱,并非继承法规定的遗嘱的法法定形式之一。打印遗只有符合其他法定遗嘱形式的构成要件,才具有法法律效力;反之,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此案中,遗嘱系他人打印,读给遗嘱人听,遗嘱人表示同意,有两个见证人见证并签名,注明了立遗嘱时间,符合代书遗嘱的规定,因此该遗嘱可以认定为有效的代书遗嘱。

■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比如房产继承问题,欢迎向我们的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团队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9-1063-8187(08:00-21:00)    

返回首页 服务项目 律师团队 成功案例 继承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