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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债权属于遗产,可以依法继承

【案情简介】

原告:樊甲、樊乙。
被告:樊丙、樊丁、樊A、樊B。

法院经审理查明,樊某与被继承人赵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了樊丙、樊丁樊A、樊甲、樊B、樊乙6个子女,即本案原被告。樊某于2006年10月16日死亡,赵某于2012年6月27日死亡。2009年6月5日仇某驾驶他人所有的机动车致赵某受伤。经鉴定,法院宣告赵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樊丙为赵某的监护人。2010年初赵某第一次起诉法院以(民)初字第 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仇某等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若千元。2010年6月赵某第二次起诉,法院以(民)初字第2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赵某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若干元;仇某等赔偿赵某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律师费等若千元。2012年3月赵某第三次起诉,法院以(民)初字第2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仇某等赔偿赵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若千元,该案尚未执行。2013 年樊丙、樊丁、樊A、樊B、樊乙、樊甲共同起诉,经(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6人与仇某等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仇某等赔偿原告樊丙、原告樊丁、原告樊A、原告樊B、原告樊乙、原告樊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若干元。原、被告对遗产分割各执已见,致调解不成。

【各方观点】

原告观点除本案原、被告外,赵某未有其他法定继承人,赵某生前未留有遗嘱,赵某遗留的医疗账户结算款、养老金账户余额;钱款对仇某等享有的债权属于遗产,依法分割。

被告观点:原告诉称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属实。同意分割遗产,但对各项遗产金额有异议。

【法院裁判理由】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依法享有遗产继承权。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出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被继承人赵某未留有遗明,原被告作为赵某的子女可依法继承赵某的遗产。对于原告方主张(民)初字第291号一案中案外人仇某等赔偿属于赵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应作为遗产分割,因上述案件中,原、被告已作为继承人主张权利,赔偿所涉数项不属于本案处理的赵某的遗产范用,故原、被告可待取得上述赂偿款后另行主张。对于原、被告方均称曾垫付赵某生前发生的部分医疗费药费等费用,可待赵某的遗产继承后,另行主张。对于赵某死亡时还留有或者死亡后取得的在被告熨丙处属于赵某个人医疗账户结算款2962.32元赵某养老金账户的余额15036.41 元、被告樊A处属于赵某的3615.34元及(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所涉债权及相关利息,根据市理中在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可作为赵某的遗产予以继承,由原告樊甲樊乙、被告樊丙、樊丁、樊A、樊B各继承1/6。

【裁判依据】

《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评析】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过错客观行为损害后果和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行为按归责原则不同可以分为一般侵权行 为和特殊侵权行为;按侵害对象不同可以分为侵害财产权行为和侵害人身权行为;按照致害人数不同可以分为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按照行为性质不同可以分为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日常生活中发生较多的侵权行为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行为、故意伤害人身损害侵权行为、医疗损害侵权行为物件损害侵权行为等。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侵权行为导致侵权民事责任,即侵权之债。侵权之债是侵权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行为,而使受害人遭受财产上的损失或精神上身体上的损害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侵权之债法律关系中,受害人有权要求致害人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各种民事责任。如果受害人死亡,致害人的侵权责任并不因此免除,受害人的继承人仍有权向致害人主张侵权之情。实践中最为普迪的侵权之债为人身损害略偿之债,人身损害赔偿之债中最为普迪的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债。

本案中,仇某因驾驶机动车不当造成赵某重伤,侵害了赵某的人身权益,仇某应当对赵某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赔偿损失。后赵某死亡,仇某的侵权责任尚未完全履行完毕,赵某的继承人有权向仇某主张剩余的侵权之债,为此法院判决6位继承人分享对仇某的债权。此外,在赵某死亡后,6位继承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仇某主张赔偿款,最后该案调解结案,这也是6位继承人继承赵某侵权之债的体现。调解书确定的赔偿权利未在本案中予以分割,是因法院未将该款在本案中处理。如果继承人另案起诉,法院仍可以对该款进行遗产分割。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那么该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致害人,主张死亡赔偿金等损失,这种情况并非继承人继承受害人的遗产,而是继承人以自身固有的身份地位所享有的权利的体现。因为《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等赔偿项目并非受害人遗留,而是在其死亡后产生的权利,因此不属于遗产,不发生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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