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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继承案例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依法继承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2。

一审法院查明 赵某1系赵某与蒋某所生之女。赵某与蒋某解除婚姻关系大致发生在1952年,由于年代久远,二人离婚后对赵某1的抚养关系如何确定,已无从查找。赵某与王某系再婚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女赵某2。赵某与王某登记绪婚手续现已无法查找。档案出版社于1985年11月1日出版了由赵某等人编著的《社会科学情报工作概论》一书。赵某于1996年4月14日因病去世。安定门外大街某房屋一套,所有权人登记为王某。1999年,王某购买了东城区王某名下北京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存款若干元。王某于2012年11月11日因病去世。

【各方观点】

赵某1观点:王某名下银行存款、房屋的一半系赵某的遗产,赵某1对起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王某对当时未成年的赵某1尽到了抚养义务,赵某1对王某也履行了赡养义务。王某与赵某1形成了扶养关系,对赵某、王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此,赵某、王某的遗产50%由赵某1继承。遗产包括:(1)工商银行、北京银行和交通银行存款若干元;(2)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某房屋一套;北京市东城区张自忠路某承租公房-间;(3)著作《社会科学情报工作概论》的著作权。

赵某2观点:赵某1与王某没有形成扶养关系;诉争房产是王某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且存款是王某个人的赵某的房产是公房,无法处理;赵某1已过继给伯父赵甲,形成了收养关系,与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并提供了“过继字据”作为佐证。

【法院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观点:赵某1提交的个人履历表、人事档案摘抄件等均可以证明赵某与赵某1的父女关系。虽然,上述证据中赵某1填写的母亲-栏为王某,但是赵某1的履历反映其上学、工作直至退休均发生在石家庄市。由于赵某1未能证明其与王某形成了扶养关系,其仅能与赵某2继承赵某的遗产:王某的遗产应由赵某2一人依法继承。档案出版社于1985年11月1日出版了由赵某等人编著的《社会科学情报工作概论》一书,赵某享有的著作权发生在赵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著作权的财产权益为二人共有,每人各占1/2份额,系赵某和王某的遗产。登记在王某名下位于安定门外大街的房屋一套,购买时间为 1999年,发生在赵某去世后,该房屋应为王某个人遗产。王某名下银行存款现有余额应为其个人遗产。对于张自忠路的承租公房一间,由于公有住房产权人并非被继承人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赵某1对此一节应另行解决。

二审法院观点:确定继父母和继子女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应从继父母和继子女是否共同生活以及继父母是否对继子女的教育或生活费用给付了一部分或是全部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具体到本案赵某1与爷谷奶奶一起在石家庄生活,虽未与父亲赵某、继母王某生活在一起,但从其档案材料填写的家庭成员来看一直填写王某是其母亲 ,且王某的档案材料也称赵某1系自己的大女儿,再结合证人证言,本院认定赵某1未参加工作时的生活来源主要依靠父亲赵某和继母王某赵某1也对王某予以照料,故应认定双方形成了扶养关系。我国《继承法》规定,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就相互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现赵某1与继母王某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故赵某1有继承继母王某遗产的权利。“过继”并非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设立或变更当事人身份的法律概念。现代汉语词典对“过继”-词的解释是:“把自己的儿子给没有儿子的兄弟堂兄弟或亲戚做儿子;没有儿子的人以兄弟堂兄弟或亲戚的儿子为自己的儿子。”将已成年的赵某1过继给赵喜瑞不符合我国的传统习俗。故本案中“过继字据"名为过继,实质为遗赠扶养协议。且赵某2不能证明赵甲与赵某1形成收养关系,亦不能证明赵某1与其父母关系消除故本院亦不予认定。我国继承法规定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赵某1、赵某2均为赵某、王某的第顺序继承人,本院确定被继承人赵某.某的遗产由赵某1、赵某2平均继承。18号承租公房并非遗产原审法院对此不于处理,并无不当。

【评析】 

著作权又称版权。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具体形式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作为著作权的作品应具备以下特征:(1)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2)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3)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作品的作者是公民的,保护期限至作者死亡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品的作者是法人其他组织的,保护期限到作者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的内容分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著作权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著作权人身权的特征:不可转让;永久性;作者终身享有;不可剥夺;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追续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作品传播者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广义的著作权可以包括邻接权。邻接权的主体多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的主体多为自然人。出版者的权利包括:(1)版式设计专有权;(2)专有出版权。表演者的权利包括:(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录制者的权利。录制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播放者的权利。播放者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下列行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根据著作权内容的特性和《继承法》的上述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依法继承,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不能成为遗产。邻接权作为广义著作权的部分,当其权利享有主体系自然人时,也应当允许其继承人继受取得其中的财产权利。继承人在继承著作权的财产权利时,应注意著作权有法定的保护期限。作品的作者是自然人的,保护期限至作者死亡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继承取得的财产权利也应受该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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