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电话:13683356807
其他案例

继承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继承人按照取得遗产的比例负担

【案例一】

★法院观点★

继承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继承人按照取得遗产的比例负担。

【案情简介】

原告:冯甲、卢甲。
被告:卢乙冯乙、卢丙。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冯甲与被继承人卢某系夫妻,婚生子卢甲。被告卢乙冯乙系被继承人卢某的父母,卢丙系被继承人卢某与其前妻余某生育的女儿。2013年3月13日卢某死亡。原被告及案外人于本院达成调解协议,致确认卢某在万达期货有限公司账户中的907787.26元属于卢某的遗产。卢某生前留有三份遗书。最后份为 2012年9月30日写的遗书,载明:“本人卢某,若离开人世我的不动产60平方米房子留给儿子卢甲,其他财产一分为二半给儿子卢甲,一半给妻子冯甲,其他财产指期货6009合伙投资账户。其他任何人无权分割任何财产,并确定儿子卢甲的一切都由我父母监护保管。这份遗书在我清醒状态下所立,是我意愿的真实表达。”三被告提出遗书字迹鉴定。鉴定意见书认为无法作出检验意见。

【各方观点】

原告冯甲、卢甲观点:卢某此前立过遗嘱,遗产归冯甲人所有,要求继承全部遗产。

被告卢乙冯乙观点不清楚遗嘱,不同意遗产归冯甲一人继承。被告卢

丙观点:要求继承卢某遗产。

【法院裁判理由】

被继承人卢某先后自书了三份遗嘱,应以其最后自书于2012年9月30日的遗嘱为准。根据该遗嘱记载,卢某生前将其期货账户的财产指定由其子卢甲与妻子冯甲各半继承。同时鉴于卢某指定“卢甲的一切由我父母监护保管”遗嘱人有权对未成年人继承的遗产指定相应的遗产保管人直至其成年,上述指定并不影响法定监护人的监护权。被告卢乙、冯乙有固定的生活来源且还有其他子女;被告卢丙亦有其母余某抚养,其状况不符合《继承法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无须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故判决冯甲、卢甲各继承453893.63元,卢甲继承的遗产由卢冯乙保管至卢甲18周岁。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450元,由海甲、卢甲各负担3222元。鉴定费9280元由卢乙、冯乙负担。

【裁判依据】

《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继承法意见》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案例二】 

★法院观点★

继承案件的案件受理费和遗产价值评估费由继承人按照取得遗产的比例负担。

【案情简介】

原告:王甲。
被告:宗甲、宗乙。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宗某与刘某系夫妻,二人育有四子,即宗丙、被告宗甲、被告宗乙和宗丁。宗丙与王某曾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即原告王甲。宗丁1981年10月去世,去世时无配偶、无子女。宗内1992年8月20日去世注销户口。被继承人宗某2007年11月18日去世被继承人刘某2012年1月28日去世。被继承人宗某与刘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北京市东城区某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被继承人宗某名下。经北京国土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估价结果:房地产总价369.11 万元。

【各方观点】

原告王甲观点:两位被继承人去世时均无遗嘱,原告王甲和二被告为继承人,故要求继承上述房屋的1/3份额的房屋折价款,但如果取得房屋的一方不能支付房屋折价款,要求分得1/3的产权份额。不认可宗乙承担了全部赡养义务。

被告宗甲观点:同意王甲的诉请,要求继承1/3。不认可宗乙承担了全部赡养义务。

被告宗乙观点:购买诉争房屋一套的房款是被告宗乙出资,后两位被继承人将购房款还给了被告宗乙。被继承人宗某、刘某生前多次口头提及他们过世后诉争房屋由被告宗乙一人继承。两位被继承人生前一一直与被告宗乙共同生活。被告宗乙尽了全部的赡养义务,故要求诉争房屋归被告宗乙个人所有。无力支付折价款。

【法院裁判理由】

两被继承人未留遗嘱,遗产诉争房屋按照法定继承。被告宗甲、宗乙系两位被继承人的儿子,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原告王甲之父宗丙系两位被继承人之子,宗丙先于两位被继承人死亡,王甲有权代位继承。从原、被告的陈述中可知被继承人最后是与被告宗乙共同生活,考虑到当时被继承人年事已高,生活中更需照顾,可以认定被告宗乙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在分配本案遗产时,可以多分。因原告王甲、被告宗甲表示如果取得房屋的一方不能支付房屋折价款要求分得1/3的产权份额;被告宗乙明确表示无力支付房屋折价款,诉争遗产按份额继承为宜。原告王甲、被告宗甲各诉争房屋32.5%的份额,被告宗乙继承诉争房屋35%的份额。案件受理费472元,评估费1728元,由王甲负担案件受理费157元和评估费3009元,宗甲负担案件受理费157元和评估费3909元,宗乙负担案件受理费158元和评估费3910元。

【裁判依据】

《继承法》第三条 、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评析】

民事诉讼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等人员的费用、鉴定费评估费、勘验费等、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费用交纳和负担,主要由《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继承纠纷案件的诉讼费用该如何交纳?案件审理完毕后,诉讼费用该如何负担?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并没有直接的规定。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财产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其中对继承案件并没有特殊规定。因此,继承案件的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也应按照规定的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但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民事案件按照诉讼请求计算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但继承案件按照遗产总价值计算并不仅仅按照原告方诉请的部分,很多案件中原告方诉请继承的并非全部遗产。这是继承案件的特殊之处。

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也没有针对继承案件的特殊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维承案件与一般民事案件又有不同。原告主张继承遗产或分割遗产,当事人通过调解确定或法院最终判定遗产在继承人之间的分配很难说原告是胜诉了,还是败诉了。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到,无论是案件受理费,还是评估费法院的做法是根据继承人最终继承遗产的多寡,按比例负担诉讼费用。这种做法与一般民事案件诉讼费用负担的精神有区别,一般的原则是败诉多少,负担多少;而继承案件是赢得多少,负担多少。

本文认为,一般的负担原则是惩罚性的,败诉的部分要求当事人负担,具有惩罚性;继承案件的负担原则是分摊性的,遗产在众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由众继承人按比例分摊。这样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是较为合理的。

但是,诉讼费用负担的一般原则在继承案件也应遵循。比如,在案例一中,鉴定费由卢乙、冯乙一方负担。这是因为,卢乙、冯乙提出了对遗嘱签字真实性的质疑,并提出了鉴定申请。最终由于无法鉴定或鉴定结论对其不利,鉴定费用由其负担。本文认为这是合理的。因为鉴定费用并非必须产生,鉴定结论对其不利的一方,理应自行负担该部分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交纳和负担,有特殊规定,分别为该办法的第十三条第(二)项第1点和第三十三条。本文认为,继承案件,类似于离婚案件,也可以参照离婚案件确定诉讼费用的收取和负担。或者因继承案件的特殊性,对其也作出特殊规定。这样应该更为妥当。

■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比如遗产分配问题,欢迎向我们的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团队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9-1063-8187(08:00-21:00)    

返回首页 服务项目 律师团队 成功案例 继承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