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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起草、保管、执行案例

被继承人遗嘱中处分其他继承人共有的的财产的部分无效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X林,男,195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X省XX市凌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X巍,男,195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XX省XX市古塔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X璇,女,196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XX省XX市古塔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X佳,女,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X省XX市松山新区。

再审申请人朱X林、朱X巍因与被申请人朱X璇、朱X佳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终字第00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X巍、朱X林申请再审称:本案被继承人朱X刚所立代书遗嘱是无效的。朱X刚立遗嘱时,病情非常严重,刚做完手术,不可能找人立遗嘱,而且其不能正确表达自已的意思,其口述遗嘱的录像与他人代书遗嘱内容不一致,不符合法定要件,所立遗嘱无效;代书遗嘱有两个证人,但两个证人的证言也不一致且与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朱X刚遗嘱里处分的财产中包括朱X刚妻子的财产份额,还包括朱X林的份额,朱X刚无权处分,朱X刚有存款12万元没有分割,且有其老伴的份额,朱X刚无权处分。二审期间,单位补发的津贴应按法定继承分割,另朱X刚尚欠朱X林11231.5元,系被继承人朱X刚生前的债务,应从朱X刚遗产中扣除。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原审根据被继承人朱X刚生前住院病志并结合录像,认定朱X刚意思表达清晰,所述内容与代书遗嘱内容一致,所立代书遗嘱符合法定的代书遗嘱要件并无不当。被继承人朱X刚在遗嘱中处分自己财产部分的内容有效,处分其他继承人共有的其妻子冯桂珍的财产部分无效。关于朱X巍、朱X林提出的代书遗嘱两个证人的证言与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问题,经审查,没有事实依据;关于朱X巍、朱X林提出的朱X刚遗嘱里处分的财产包括朱X刚妻子的财产份额,还包括朱X林的份额,朱X刚无权处分问题,原审已认定朱X刚在遗嘱中处分其妻子冯桂珍所有的财产部分无效,而对于其提出的朱X林系饶阳里4-104号房屋共有人问题及朱X刚有存款12万元没有分割问题,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审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其提出的在二审期间朱X刚原所在单位为朱X刚补发的津贴应按法定继承分割问题,不属于本院再审审查范围,可以另行主张权利。关于其提出的朱X刚尚欠朱X林款项,系被继承人朱X刚生前的债务,应从朱X刚遗产中扣除问题,因其在原一审期间并未提出此主张,二审也未予审理,亦不属于本院再审审查范围。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朱X巍、朱X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朱X巍、朱X林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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