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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案例

遗赠扶养协议签立时间离遗赠人病重去世不到一周如何确定其效力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x月,女。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x钦,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X岐,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X生,男。

再审申请人张x月、武x钦因与被申请人王X岐、王X生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民二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XX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x月、武x钦申请再审称:(一)张x月、武x钦与王某某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合法有效的。王某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协议的订立是王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张x月、武x钦在订立协议后全面履行了协议所规定的义务。(二)张x月、武x钦有新的证据证明王某某是在神志清的状态下订立的协议。(三)一、二审判决混淆了法定继承与遗赠扶养的关系,把无法律效力的南阳峡光司法鉴定所的咨询意见书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四)一、二审法院判决不公,故意偏袒王X岐、王X生一方。

【再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许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生前分别在西峡县石油公司和医药公司工作,许某某系张x月的舅舅。张x月自十几岁起就到许某某家帮助做家务,张x月的生活费由许某某夫妇负担,后许某某夫妇帮助张x月安排了工作。2008年9月1日,许某某病逝。2008年12月6日,王某某因病重被送往医院治疗,医院病历体格检验显示,王某某神志不能确定、表情淡漠、问话不回答或回答不正确,初步诊断为支气管哮喘感染、II型呼衰等疾病。12月16日,王某某呼吸衰竭死亡。而本案中的遗赠扶养协议于12月10日签订。从协议签订的时间因素上看,该协议于王某某病重期间在医院签订,协议签订仅6天后,王某某死亡。从协议的形式上看,该协议是打印件,究竟是按照王某某的意愿打印还是事先打印好后由王某某签名不明确。从协议的内容上看,协议内容有多处错误,而且未经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并签名。从王某某的身体状况上看,王某某在2008年8月至11月之间已经三次住院治疗,结合本次医院病例及鉴定机构的意见,不能确定王某某是否达到正常人的神志状态,是否在知晓协议内容后签名。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该遗赠扶养协议无效并无不当。同时,一审法院考虑到张x月、武x钦对王某某也进行了适当的照顾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将位于西峡县白羽街道关巷社区四组的房产分给张x月、武x钦三分之一份额,并将王某某所遗留的生活用品、家用电器等及王某某在医院报销费用共计9771.5元分给张x月、武x钦,正是出于对张x月、武x钦权利的依法保护。
综上,张x月、武x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x月、武x钦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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