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电话:13683356807
继承时效案例

继承权保护的最长时效的计算规则

【案情介绍】

姚某雪早年丧父,和两个哥随母亲长大。198年,姚某雪离开家乡去了西北打工,由于离家太远,姚某雪结婚都没有回老家。但是年过节,姚某雪只要手头宽,都会给母亲寄钱、衣服等。1990年1月,姚某雪的母亲去世。姚某雪的哥哥写信通知雪这件事情,可由于姚某雪搬家了,姚某雪没有收到来信,不知道母亲去世的消息。此后姚某雪由于经济负担重,没有再给母亲寄钱,但每年都会向家中寄衣服和其他礼物,可一次也没有收到家里的回信。姚某雪忙于工作和孩子,对此也没有在意。2009年8月,姚某雪和丈夫回老家看望母亲。到了老家,姚某雪才知道母亲早在多年前就去世了。母亲的5间房屋和2条祖传金项链也被两个哥哥平分了。姚某雪非常生气,质问两个哥哥。两个哥哥辩解说,他们通知她了,是她自己搬家了,没有收到通知的信件。双方争吵起来,不欢而散。2010年3月,姚某雪越想越生气,于是就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主张两个哥哥返还自己应得的继承份额。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继承权保护的最长时效应当是多少年。根据我国《继承法》第8条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訟。”同时,《继承法意见》第18条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本案中,姚某雪于2009年8月才知道母亲去世,遗产被两个哥哥平分,自己的继承权被侵犯,并于2010年3月提起诉讼,没有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但是继承权保护的最长时效是20年。从继承开始,即1990年1月开始,到起诉的时间2010年3月已经超过了20年。依据上述继承法律规定,不得再行提起诉讼。姚某雪是在2009年8月知道自己的继承权被侵犯的,属于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姚某雪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情形,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现在已超过20年,姚某雪依法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比如宅基地房屋继承问题,欢迎向我们的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团队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9-1063-8187(08:00-21:00)

返回首页 服务项目 律师团队 成功案例 继承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