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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父母离婚后由一方扶养的儿女有权继承另一方的遗产

【案情介绍】

1987年,经村里的媒人介绍,顾某民与同村的姑娘王某芹结婚,婚后生有一个女儿顾某媛。婚后,顾某民的暴躁脾气令王某芹无法忍受。顾某民经常会因为家庭琐事与她大吵大闹。起初,每次吵架后,顾某民都向王某芹道歉,哄王某芹高兴。但次数多了,王某芹厌烦了这种终日吵闹的生活。夫妻俩开始冷战,相互之间不理睬,最后就发展到分居。分居几年后,夫妻俩形同路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00年,顾某民和王某芹协议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做了分割。女儿顾某媛跟随母亲,由母亲王某芹抚养。顾某民一次性支付女儿抚育费2万元。2003年,顾某民与朱某馨。2009年夏天,顾某媛到一家乡镇企业工作,每月工资不高,但养活自己没有问题。2010年10月,顾某民因病去世。顾某媛得知消息后,要求继承顾某民的遭产,朱某馨不同意。双方争吵起来,于是顾某媛起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父母离婚后,由一方扶养的儿女,是否有权继承另一方的遗产。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相互继承权是根据他们之间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血亲关系及由此而产生的扶养赡养关系所决定的,不是由子女归谁抚养决定的。父母离婚后,不能因为一方没有抚养子女,或者子女没有赡养父母一方,就认定子女没有权利继承非抚养方父(母)的遗产,或者父(母)没有权利继承不受自己抚养的子女的遗产。同时,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实际上另一方并非未尽抚养子女的义务,因为另一方是通过给付子女抚育费的形式来进行抚养的。

本案中,顾某民与王某芹协议离婚,顾某媛由王某芹抚养,顾某民一次性支付女儿抚育费2万元。实际上父母双方都对顾某媛进行了抚养。根据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血亲关系及由此而产生的扶养关系,父亲顾某民和女儿顾某媛之间有相互继承权。因此,根据上述继承法的规定,顾某媛作为父亲顾某民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顾某民的遗产,朱某馨的反对是不合法的,法院应当支持顾某媛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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