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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案例

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代位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

【案情介绍】

乔某凤和丈夫生有两个儿女。1986年,大女儿结婚生子1988年,乔某凤的丈夫因病去世。1989年,小儿子孔某旭结婚。1990年,孔某旭的妻子生下儿子孔某宇。乔某凤一人居住,生活可以自理,儿子和女儿也经常回家看望她。2002年,孔某旭和妻子在家中因煤气中毒双双身亡。2004年,乔某凤得了偏瘫,卧床不起,生活难以自理。乔某凤的大女儿家里经济负担重、生活压カ大,没有能力照顾她。因此,孔某宇就将乔某凤接到自己家里照顾。孔某宇在一家乡镇企业打工,工资不高,但每月一发工资,他就全部拿来给乔某凤治病买药。一下班,他就忙着给乔某凤做饭洗衣。2010年4月,乔某凤因病去世。安葬乔某凤后,家人清理乔某凤的遗产。老人一生很节省,竟然攒了6万元。乔某凤的女儿同意孔字与自己共同继承遗产,但是认为应该平分。可孔字主张自己对祖母乔某凤照顾很多,要求多分遗产。双方争执不下,于是孔某宇起诉到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代位继承人,是否可以多分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同时,《继承法意见》第27条规定:“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根据上述继承法律的规定,孔某宇的父亲孔某旭先于祖母乔晓风死亡,故孔某宇依法为代位继承人。孔某宇从2004年至2010年以来一直在生活和经济上照顾乔某凤,这属于代位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形,分配遗产时,依法可以多分。因此,孔某宇有权要求多分祖母乔晓风的遗产,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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