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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案例

附义务的遗赠,如义务能履行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可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案情介绍】

邢某宇中年丧妻,自己一人带着儿子生活。2006年,邢某宇被查出脑部有肿瘤,当时儿子才14岁,他很不放心儿子今后的生活。于是在7月4日立下遗嘱,遗嘱内容为:“我死后,我的遗产为5间房屋。3间归我儿子所有。2间归我的好朋友张某泽所有,但张某泽必须在经济和生活上将我的儿子照顾到18周岁。2006年年底,邢某宇去世。儿子起初由张某泽照顾,但才照顾了大半年,张某泽就感到不耐烦了,他对邢某宇的儿子说:“村里16岁的小伙子都自已出去打工挣钱了。你也快16岁了,不小了该出去自立了,以后自己养活自已吧。”自此以后再也没有在经济和生活上照顾邢某宇的儿子。邢某宇的儿子没有办法,只能依靠亲戚接济生活。2010年8月,邢某宇的儿子度过了18岁的生日。2010年10月,张某泽来找邢某宇的儿子,提出要取得自己应得的那2间房屋。邢某宇的儿子告诉亲戚这件事情,大家都非常生气,认为张某泽没有履行遗赠所附义务,未在经济和生活上将邢某宇的儿子照顾到18周岁,无权获得那2间房屋。双方争吵起来,最后闹到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受遗赠人未履行遗赠所附义务,是否有权受领遗赠。根据《继承法意见》第43条的规定:“附义务的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本案中,邢某宇的遗赠是附义务的,即要求张某泽将自己的儿子在经济和生活上照顾到18周岁后,才可以获得自己遗产中的那2间房屋。但是,张某泽仅照顾了邢某宇的儿子大半年,就对其不管不顾了,并没有按照遗赠的要求照顾邢某宇的儿子到18周岁。这属于义务能够履行,而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情形。经邢某宇的儿子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张某泽接受遗赠的权利。因此,本案中,张某泽未履行义务,无权要求受领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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