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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例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案情介绍】

赵某飞是赵家村小有名气的企业家,多年来他投资有关农产品加工的生意,赚了不少钱。2004年,赵某飞与妻子感情破裂而离婚,儿子跟了妻子。2007年,赵某飞的父母先后去世。2010年4月2日,赵某飞因车祸身亡。赵某飞的姐姐在整理他的遗物时发现他曾经在2008年7月6日立过一份遗嘱,内容为:“我曾经得到过张某力的很多帮助,我死后,我的遗产全部赠送给他。”经清理,赵某飞的遗产一共有20万元存款。张某力得知后,就来找赵某飞的姐姐要求受领遗赠。就在这时,税务部门也来找赵某飞的姐姐,告之她,赵某飞欠税10万元,要求她缴纳。过了几天,王安拿着借条也来找赵某飞的姐姐,要求她偿还赵某飞欠他的5万元。赵某飞的姐姐面对这种情形,不知道该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执行遗赠妨碍清偿债务时,受遗赠人是否有权受领遗赠。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第16条第3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同时《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此条规定确定了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原则。该原则可以防止遗赠人通过遗赠逃避对其债权人的债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保护国家利益,稳定经济社会秩序。依照上述规定,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只有在清偿债务之后,还有剩余遗产时,遗赠才能得到执行。如果遗产已不足清偿债务,则遗赠就不能执行。

本案中,赵某飞立下遗嘱自愿将死后的遗产全部赠送给张某力,是他自由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合法有效。2010年4月2日赵某飞死亡,遗产为20万元存款,欠税务部门10万元税款,欠王安5万元债务。如果执行遗赠,将使税务部门和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依照上述继承法律的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此,在执行遗赠时,应当将赵某飞的遗产先清偿其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10万元和债务5万元,剩余的5万元才能归受遗赠人张某力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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