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已经分配的被继承人的财产不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潘某利,松原市某某法律服务所。
原告:李某乙。
原告:李某丙。
原告:李某丁。
原告李某戊。(未到庭)
被告:李某己。
委托代理人:秦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与被告李某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某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某利、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被告李某己及其委托代理人秦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与李某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8日向李某戊送达了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及举证通知书,通知李某戊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开庭时,李某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诉称:四位原告与被告系亲姐弟,父亲李某才于2008年8月4日去世,母亲杜某兰2010年1月23日去世,父母生前有土房三间,坐落在某某县大布苏镇从字村,此房无房照和土地使用证,2010年1月24日,经姐弟六人一致同意将父母遗留的三间土房作价2万元卖给原告李某丙,事后李某丙分别给五个继承人每人3300元。2014年被告李某己反悔,到原告李某丙家强行霸占此房,说父母遗留的房屋只有儿子有继承权,女儿没有继承权,被告的行为引起四个姐姐的强烈不满,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父母遗留三间土房价值2万元由原被告等额继承,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李某己辩称:我不同意等额继承,当时付赡养费的数额不同,谁往家里花的多谁继承的就应该多,养老费每月总额是1200元,李某己拿400元,李某甲拿325元,李某乙拿200元,李某丁拿200元,李某丙拿50元,我大姐没来李某戊拿25元。我父母生病花的钱以及死后丧葬费大部分费用都是我花的。父母留下3样东西,有土地、土地租金外加土地支补款、3间土房,要分就把所有的都平分,要不然就不分。
【一审认定与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李某甲提交的从字村介绍信原件一枚、户口复印件4页、介绍信复印件一枚,被告李某己提交的收据原件两枚、任德双收款凭据一枚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丁、李某丙、李某己的当庭陈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被告父母现均已去世,留下遗产土房三间。2010年1月24日,经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与李某己姐弟六人一致同意将父母遗留的三间土房作价2万元卖给李某丙,事后李某丙分别给五个继承人每人3300元,并且房款其他五位继承人均已收到。至此,房屋已按姐弟六人约定分配完毕。现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丁、李某丙、李某戊再次请求法院对房屋价值2万元等额继承,因房屋价值已经分配完毕,已不属于遗产范围之内,故对五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五原告负担150元,退回五原告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比如房屋遗产继承过户问题,欢迎向我们的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团队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6-8335-6807(08:0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