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享有房屋所有权,能要求爷爷奶奶腾房吗?法院这样判了
一套祖辈留下来的房产,因离婚后的财产处置,在十年后引发了一桩官司。当初不谙世事的孩子,如今长大成人,她作为产权人,把爸爸和住在房子里的爷爷奶奶诉至法院,想要回房子。近日,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下称思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
案情简介
出国留学要用钱
孩子欲收回房产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小雪的曾祖父取得了一套单位福利房,小雪的祖父母从2006年居住至今。2008年,房子变更登记至小雪父亲名下。2011年,小雪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之后,爷爷奶奶和父亲都同意将来这套老房子留给小雪,并于2015年将房子过户给小雪。
现小雪起诉表示,父母离婚后她跟着妈妈生活,母女俩长期租房居住,经济压力比较大,现在她大学毕业准备出国留学,需要用钱,所以她想要收回房产,请爸爸和爷爷奶奶腾出房子。
小雪的父亲则表示,收到女儿的诉状他心里很难过。他说,自己的父母已经70多岁,打算在这套房子里居住至百年。当时房产过户给女儿,法律还没有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所以没有办法把房子居住权约定给两位老人,老人目前没有其他的房产,女儿要求爷爷奶奶腾房违背了公序良俗。小雪的父亲还提出,可以用这套房子办理抵押贷款,来解决女儿的留学花费。
法院判决
产权人享有权利
但应守公序良俗
思明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不论权属如何流转,均未影响小雪爷爷奶奶对该房屋的居住使用,小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主要基于其与父亲、祖父等人的亲属关系。
从法律层面而言,小雪是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不应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应违背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公序良俗。小雪面临的经济问题可以通过家庭成员之间的协商予以解决。小雪未征得爷爷奶奶同意,也未对老人的居住事宜做出妥善处理,在此情形下,要求交还房屋损害了两位老人的居住权益,将给老人的晚年生活造成极大不便,也不利于家庭家风文明建设,有违社会善良风俗。
据此,思明法院驳回了小雪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敬老既是道德也是法律的要求,对老年人来说,老有所居是安度晚年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在本案中,虽然房产的所有者是小雪,其合法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法律同样要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增设了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第367条至371条规定,居住权是指非产权人对他人所有的房屋所享有的居住、使用的权利。居住权可以通过订立书面合同或者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与租赁合同相比,居住权没有期限限制,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一个居住期限,则居住权人可以居住到其死亡。所以,老年人在处置房产时,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为晚年生活提供保障。
来源: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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