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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案例

多份房产遗嘱,房子应该谁继承?

【案情简介】


(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甲男与乙女共育有子女三人,即张1、张2、张3。乙去世后,甲先后在桓台县和张店区购买房产两处。因为小儿子张3与自己生活多年,甲于2010年立下遗嘱,将桓台县房产指定张3继承,并进行了公证。2019年12月,考虑到大儿子张1经济条件较差,家庭负担重,甲又重新自书遗嘱1份,将桓台县房产指定由张1继承,遗嘱未作公证。2020年11月20日,甲因病不幸去世。子女对遗产分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案没有其他继承人。


张3认为,甲于2010年订立的遗嘱经过公证,公证遗嘱效力高于其他遗嘱。甲后立的遗嘱不能改变公证遗嘱。张1认为,继承法已经被废止,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对公证遗嘱的效力作了修改,公证遗嘱的效力已经不再优先,而是与其他遗嘱效力相同。民法典同时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桓台的房产应根据后立的遗嘱,由张1继承。

【法官解读】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公证遗嘱属于继承法和民法典规定的遗嘱的形式之一。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其他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均不能改变公证遗嘱。如果立遗嘱人要撤销或变更自己所立的公证遗嘱,应当去公证处再次公证,订立新的公证遗嘱。至于是不是到同一家公证处办理,法律并无规定,应当认为到有权受理的任意一家都可以,当事人自行选择即可。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继承法同时废止。对于公证遗嘱,民法典作出了与继承法不一致的规定,取消了其效力优先的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遗嘱形式效力完全相同,如果内容有抵触,后订立的遗嘱有效。本案涉及公证遗嘱的效力认定以及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民法典与此规定一致。具体到本案,继承即从2020年11月20日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当适用继承法的规定,桓台县房产应由张3继承。本案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遗产顺利分割完毕。

民法典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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