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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对老人精神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慰藉,甚至比经济上供养更为重要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钟某1。
原告:钟某2。
原告:钟某3。
被告:钟某4。
第三人:钟某5。
原告钟某1、钟某2、钟某3诉被告钟某4及第三人钟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钟某3、钟某1、钟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钟某3、钟某1、钟某2、钟某4、钟某5五人为被继承人钟某6遗产的法定继承人;2.被继承人钟某6的存款遗产及丧葬抚恤金共计295818.82元,扣除合理费用后,剩余240818.82元由钟某3、钟某1、钟某2、钟某4、钟某5五人平均分割。事实和理由:钟某3、钟某1、钟某2、钟某4、钟某5系兄弟姐妹关系。被继承人钟某6于2021年1月14日在某某市某某区成某某疗养院(原名某某疗养康复托老院)去世,钟某6生前终身未婚,无子女,父母早逝。经钟某3、钟某1、钟某2调查了解被继承人钟某6的主要遗产为存款,加上丧葬抚恤金共计295818.82元。钟某6去世后,钟某3、钟某1、钟某2、钟某4、钟某5办理丧事的花费大概1万余元,钟某3、钟某1、钟某2同意在68177.4元丧葬抚恤金中扣除15000元再预留10000元作为钟某6骨灰处理开支,并且考虑到钟某某(系钟某5儿子)在钟某6去世前照顾过一年零十个月,钟某3、钟某1、钟某2同意从遗产中扣除3万元给钟某某,剩余240818.82元由钟某3、钟某1、钟某2、钟某4、钟某5五人予以均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钟某3、钟某1、钟某2系第二顺位继承人,应享有继承钟某6遗产的权利,现钟某4非法侵占钟某6遗产、丧葬费和疗养费退费,拒不返还,为维护钟某3、钟某1、钟某2自身合法权益,遂起诉来院。
钟某4辩称,1.钟某6遗产应该由钟某4继承,钟某4是钟某6的监护人,照顾钟某6更多。钟某6遗言让钟某4处理其后事和继承钟某6的遗产,并且钟某6于2021年1月1日将卡和密码告知给钟某4。2.为钟某6办理丧事花费3万多,钟某3、钟某1、钟某2、钟某4、钟某5每人先行垫付2000元,后钟某4将先行垫付的钱从养老院退费中取出退还给钟某3、钟某1、钟某2、钟某5。钟某4去某某办理钟某6后续事宜也花钱了,所以养老院退费仅剩一万余元。3.钟某6在工商银行双流支行账户中存的3笔5万元定期存款在钟某6去世后确实被自己所取,但自己是钟某6的监护人并且照顾钟某6更多所以钟某4拒绝交出15万元参与分配。其他遗产钟某4同意交出来由其他继承人继承。
钟某5述称,钟某6于2019年10月确诊XXX后,儿子钟某某与儿媳杨某某垫付2万元为其做手术,术后钟某某每月都为钟某6买药、护理生活。2020年钟某6住进某某疗养院,钟某4高龄患有高血压,钟某某未退休且患有多种疾病,钟某4、钟某某不顾自己安危多次到疗养院陪护,且多次陪同钟某6到某某原工作单位报销药费等,而钟某3、钟某1、钟某2三人都有汽车并未做到如此。钟某4曾将钟某6接到家中吃住一个多月,还陪护钟某6到公园散心。钟某4、钟某某在钟某6病危时,主动真诚陪护使钟某6深受感动,就将他的银行存折、遗产、房门钥匙交给钟某4掌握,也符合情理。钟某6生前未立遗嘱,钟某5要参加遗产分配。另外,儿子钟某某照顾钟某6,贡献很大,应参与分配。如果钟某某未能参与财产分配,就应认定为钟某某代自己尽了照抚义务,自己就应多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钟某3、钟某1、钟某2、钟某4、钟某5与被继承人钟某6系兄弟姐妹关系。钟某6生前未婚且未生育子女,钟某6父母均先于其去世。钟某6于2021年1月14日去世。钟某6生前未订立遗嘱。2013年钟某4与钟某6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参加协议人为钟某3、钟某1、钟某2、钟某4、钟某5并附有签名,该协议中载明:钟某4现年迈独居、生病、住院缺人护理照料,经兄弟姐妹协商同意由五弟钟某4负责承担。
另查明,1.钟某6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某某银行账户余额为29346.19元(含死亡时存款余额以及死后收到的医保生前报销、保险公司理赔等款项)。2.钟某6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某某的银行账户死亡余额为41.16元,其死亡后,某某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向该账户发放了被继承人钟某6的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共计68177.4元,截止至今,该银行账户余额为68218.56元。3.2021年1月25日,某某市某某区某某疗养院将应退钟某6的生前缴纳的押金、食宿费共计48158元退至钟某4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某某中。4.钟某4表示其已经支取钟某6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计15万元的定期存款单。上述款项共计295722.75元。
庭审中,双方对上述款项的金额均予以认可。钟某3、钟某1、钟某2、钟某5、钟某4五人均表示因案外人钟某某在被继承人钟某6去世前常陪护钟某6,愿意将从前述款项中扣除30000元给案外人钟某某。钟某3、钟某1、钟某2、钟某5主张扣除30000元后余额265722.75元再扣除丧葬费后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而钟某4则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计150000元的定期存款单应由其单独继承,剩余款项115722.75元扣除丧葬费后再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对于丧葬费,钟某4、钟某5主张办理钟某6丧事花费3万余元。而钟某3、钟某1、钟某2认为只花费了15000元,但由于钟某6的骨灰还未处理,愿意再预留骨灰处理开支10000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职工履历表》、《情况说明》、《房屋转让协议书》、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代理词、询问笔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因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故其遗产依法应当适用法定继承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钟某6父母均先于钟某6去世,钟某6生前未婚且未生育子女。钟某3、钟某1、钟某2、钟某5、钟某4系被继承人钟某6的兄弟姐妹,均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在处理遗产时,为了促进家庭成员间和睦,各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精神协商处理而不是互不相让,没有任何一方妥协,诉诸法律,对簿公堂。双方本是同胞兄弟姐妹,血浓于水,亲情是割不断的,在亲情和财产的天平上,亲情的砝码应永远重于财产这既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符合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钟某6遗产为养老院退费48158元,钟某6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某某的余额29346.19元,钟某6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某某的余额41.16元,以及钟某6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计150000元的定期存款单,共计227545.35元。因案外人钟某某在钟某6去世前常陪护,钟某3、钟某1、钟某2、钟某4、钟某5五人均同意从钟某6遗产中扣除30000元给案外人钟某某以后再将剩余款项作为遗产分割,这是双方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故从钟某6上述遗产中扣除30000元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剩余197545.35元作为遗产继承。
  被继承人钟某6死亡后,某某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发放的死亡抚恤金68177.4元虽非遗产,但可参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有关遗产继承和分割的原则进行处理。故本院遵循司法便民原则,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且当事人对此均同意分割,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于钟某6去世后丧葬费开支的事实双方均认可,但对开支具体数额分歧过大,双方又均未提交足以证实具体开支数额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酌定为29000元。钟某6死亡抚恤金68177.4元在扣除丧葬费开支29000后,剩余39177.4元参照遗产继承和分割。
故被继承人钟某6的遗产、死亡抚恤金共计236722.75元(197545.35元+39177.4=236722.75元)。本案中,钟某4虽然没有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被继承人提供过多的支持,但是对钟某6精神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慰藉,对于孤寡老人来说,甚至比经济上供养更为重要。综合考虑钟某3、钟某1、钟某2、钟某4、钟某5的对钟某6生前的照顾义务情况及各自的经济状况、家庭情况,兼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社会善良风俗,本院认为钟某4应较其他继承人适当多分,由钟某3、钟某1、钟某2、钟某5各自继承上述遗产及死亡抚恤金16%的份额,由钟某4继承36%的份额为宜。因被继承人钟某6的遗产及死亡抚恤金由钟某4掌握,故应由被告钟某4支付给各继承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钟某6的遗产、死亡抚恤金共计236722.75元,由原告钟某1、钟某2、钟某3及第三人钟某5各自继承16%的份额即37875.64元、被告钟某4继承36%的份额即85220.19元,前述原告钟某1、钟某2、钟某3及第三人钟某5应继承的款项限被告钟某4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其支付完毕。
案件受理费2436元,由三原告钟某1、钟某2、钟某3共同负担1461.6元,被告钟某4负担487.2元,第三人钟某5负担48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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