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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遗嘱的条件已经成就,继承人可以按照遗嘱继承房屋和银行存款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朱某1。
被告:朱某2。
原告朱某1与被告朱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朱某1继承毛某在某某市某某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中的75%产权份额;2.判令朱某1继承毛某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某某中的存款5万元及利息,账户某某中的存款5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毛某与朱某3系夫妻,婚后共育一子一女,即朱某2与朱某1。毛某于2022年10月23日死亡,父母、配偶朱某3均先于其死亡。常年以来,毛某及朱某3均由朱某1细心照料与赡养,朱某2始终未尽到赡养义务,在毛某及朱某3手术治疗期间,亦从未看望或照料过老人。2013年6月18日,朱某3过世,其在世时立有遗嘱,明确因朱某2常年不尽赡养义务,故全部遗产归毛某及朱某1所有。后经贵院审理后,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系争房屋由毛某与朱某1按份共有,毛某享有75%产权份额,朱某1享有25%产权份额。2013年12月27日,毛某立下一份自书遗嘱,该遗嘱载明:因儿子朱某2常年不尽赡养义务,无权继承本人全部财产,如果女儿朱某1尽到赡养义务,悉心照顾本人,对本人的后事全部妥善处理,立遗嘱人名下的系争房屋、银行存款等全部财产均由女儿朱某1继承。该份遗嘱由毛某委托某某市某某公证处保管。除系争房屋外,毛某还曾于2022年2月、3月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入共计人民币10万元定期存款。根据毛某的遗嘱,朱某2无权继承遗产,而朱某1在生前对毛某尽到赡养义务,并妥善处理毛某的后事,遗嘱条件成就,朱某1有权按照遗嘱继承毛某名下系争房屋份额、银行定期存款及利息。为维护合法权益,朱某1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朱某2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毛某与朱某3系夫妻,朱某2、朱某1系两人所育子女。朱某3于2013年6月18日死亡。毛某于2022年10月23日死亡。毛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2.系争房屋原登记为朱某3、毛某共有。朱某3死亡后,毛某、朱某1于2013年10月28日以遗嘱继承纠纷为由,将朱某2诉至本院,要求按照朱某3的遗嘱由两人继承系争房屋、朱某3名下存款、黄金贵金属、保险金等遗产。本院经审理查明,朱某3生前立有遗嘱明确其在系争房屋中的房产份额由毛某和朱某1继承。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民事判决:“一、某某市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由原告毛某与朱某1按份共有,原告毛某享有75%产权份额,原告朱某1享有25%产权份额……”。该判决生效后,系争房屋于2014年6月16日登记在毛某、朱某1名下,为按份共有,毛某占75%产权份额,朱某1占25%产权份额。
3.毛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定期存单两张,其中账号为某某的存单于2022年3月4日存入50,000元,账号为某某的存单于2022年2月22日存入50,000元。
4.毛某立有遗嘱一份,内容为:“立遗嘱人:毛某。本人年事已高,身体状况欠佳,而儿子朱某2常年不尽赡养义务,无权继承本人全部财产,现特立附条件遗嘱:条件:如女儿朱某1在本人有生之年能够尽到赡养义务,悉心照顾本人,对本人百年后的后事全部妥善处理,则本人对去世后的财产做如下处理:一、立遗嘱人全部的银行存款归女儿朱某1继承;二、立遗嘱人拥有的位于某某市某某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屋归女儿朱某1继承;三、立遗嘱人其他所有个人财产包括存款、理财产品、黄金等全部财产归女儿朱某1继承。四、本遗嘱一式两份。立遗嘱地点:某某区XX路XX弄XX号XX室。立遗嘱时间:2013年12月27日。遗嘱人:毛某”。2013年12月27日,毛某将上述遗嘱保管于某某市某某公证处。
5.审理中,朱某1申请王某、朱某4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其生前长期与毛某共同居住,毛某的生活起居由其照料。
王某的主要证言为:我住XX路XX弄XX号XX室,与毛阿姨、小朱是门对门的邻居。毛阿姨先住进来,我们是20年左右的邻居。小朱是过了四五年住进来。小朱和毛阿姨共同居住,两人关系好,毛阿姨的看病配药都是小朱帮忙做的。毛阿姨去年10月摔了跤,后面过世了,后事是小朱操办的。”朱某4的主要证言为:我住XX路XX弄XX号XX室,我是98年住进去,毛某和朱某1是2001年、2002年搬过来的。毛某有慢XXX,朱某1给毛某做饭。疫情期间,朱某1扶着毛某上下楼做核酸。朱某1照顾、赡养毛某。毛某摔倒了,朱某1送去医院。毛某的后事是朱某1办理的。”
6.XX路居委会于2023年4月10日出具居住证明,证明朱某1居住在系争房屋。
7.朱某1提供毛某病史资料一组,证明毛某生前的药物是其配取,毛某2022年10月11日摔倒后,其送毛某去医院就诊;毛某2022年10月22日病情恶化后,其送毛某去医院就诊。朱某1以上述证据证明其在毛某生前对其尽到赡养义务。
8.朱某1提供毛某后事费用票据、照片交接单、墓碑样图、墓穴证书一组,证明其为毛某办理全部殡葬事宜,并支付费用,妥善处理了毛某的后事。
9.审理中,朱某1明确毛某无其他子女,朱某3死亡后毛某未再婚,毛某未留有其他遗嘱或遗嘱扶养协议。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民事判决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摘录、不动产登记簿、定期存单、遗嘱、遗嘱保管协议、遗嘱保管证明书、证人证言、居住证明、病史资料、后事票据、照片交接单、墓碑样图、墓穴证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系争房屋中75%的产权份额登记在毛某名下,定期存单的户名为毛某,均为毛某的个人财产,在其死后为其遗产。根据查明事实,毛某于2013年12月27日立有自书遗嘱,明确朱某2不尽赡养义务,无权继承其全部财产;并明确如果朱某1在其生前尽到赡养义务,对其悉心照顾,在其死后全部妥善处理其后事,则其拥有的系争房屋、银行存款由朱某1继承。本院认为,根据朱某1的举证,可以认定朱某1在毛某生前对毛某尽到了赡养义务,在毛某死后为毛某妥善办理了后事,上述遗嘱的条件已经成就,朱某1可以按照遗嘱继承系争房屋和银行存款。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毛某立遗嘱时系争房屋尚登记为毛某和朱某3共同共有,但是此时朱某3已经死亡且毛某已提起继承诉讼要求按照朱某3的遗嘱继承系争房屋,可见毛某对于其享有的系争房屋产权份额具有明确的认识,故本院认为上述遗嘱系针对毛某享有的系争房屋全部产权份额。因此,朱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朱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毛某名下某某市某某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中的75%产权份额由朱某1继承,即上述房屋归朱某1所有;
二、毛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某某、账号某某定期存单中的存款本息由朱某1继承。
案件受理费21,540元,由朱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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