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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案例

因房产继承存在纠纷无法过户,可依涉案房屋法院生效判决办理过户

因房产继承存在纠纷无法过户,可依涉案房屋法院生效判决办理过户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蒙某珠
被告:李某芳

原告蒙某珠与被告李某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蒙某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双方所签《委托代理协议》无效;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委托代理费3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3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5日起至返还全部代理费止,按年利息6%计付);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经法庭释明,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变更返还委托代理费为200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4日,原、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代理某某市某某区的继承手续,代理费为5000元。协议签订后,原、被告经协商变更代理费支付的方式,改为先支付3000元,其他的待办妥委托事宜后再支付。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代理费3000元,但被告在收取了代理费后却不帮原告办理上述房产的继承手续。后原告只能自己通过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的方式办理了上述房屋的相关继承手续。原告认为,被告个人没有接受委托有偿代办房屋继承手续的资质,因此双方所签《委托代理协议》是无效的。而且被告收了钱后不办事,因此应该退回所收的代理费3000元,并应自2021年6月5日起,按年息6%向原告计付资金占用费。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立案审理,公正判决。
被告李某芳辩称:一、被告从事房产登记、过户业务多年,熟悉该业务工作流程,经常代为客户办理房产登记、过户等手续,近期曾为原告儿子姜凌办理了房产继承过户业务。二、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原告自愿请求被告继续代为办理房产继承过户业务。2021年5月31日原告邀请被告到其家中商谈委托代理事宜,并在2021年6月4日双方签下了《委托代理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积极帮助原告收集继承房产过户所需的各种有关材料,包括:房产证、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死亡证明、司法鉴定书、亲属关系证明等。之后被告带着材料多次到某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查询档案及继承过户手续,但因房产继承存在纠纷,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说只能走民事诉讼由法院判决的方式办理。三、被告已告知原告须先到法院通过诉讼确权后再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根据原告的要求,被告代为起草了民事起诉状,还代原告拿着协议书去做共同继承人的解释工作,让共同继承人在继承协议书上签字。为原告准备好诉讼材料后,被告开车与原告前往法院立案、接送陪同原告前往法院缴纳诉讼费,接送陪同原告前往法院开庭等。之后法院判决房产为原告一人所有,使房产继承过户得予顺利完成。被告认为,本人熟悉房产登记、过户业务,并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也完全按照双方的协议要求完成了相关的工作,达到了原告所要求的房产继承过户工作。在双方的协议书签订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在房产继承过户工作完成以后反悔违约,拒不支付尚欠的2000元,对此,被告保留继续追讨的权利。为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认定与判决】
根据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6月4日,蒙某珠(甲方、委托方)与李某芳(乙方、受托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乙方接受蒙某珠的委托,代理位于某某区××村路××号××栋××单元8号房房屋的继承手续。委托代理费为5000元。签订本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应按乙方提出的办理委托代理事项所需提交的材料交付乙方,委托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委托代理事项,并保证所提供给办证机关的各种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否则,非因乙方原因延误办理或不能办理继承手续的,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委托代理时间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所委托代理事项办理完结之日止,未甲方同意,乙方不能转代理。协议还对其他内容作了约定。甲方落款处有蒙某珠的签名及捺印,乙方落款处有李某芳的签名及捺印。
2020年6月10日,蒙某珠通过银行转账向李某芳支付了3000元代理费。因案涉房屋存在继承权纠纷,无法办理过户手续。2021年6月23日,蒙某珠就案涉房产向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法定继承纠纷。2021年9月17日,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作出8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某市淡村路22号6栋1单元8号房归原告蒙某珠一人所有。
根据蒙某珠与李某芳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李某芳提供的证据查明,李某芳草拟了房屋过户协议、起诉书并发送给蒙某珠,收集了案涉房屋的房产证、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死亡证明、司法鉴定书、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蒙某珠在庭审中陈述称,李某芳陪同蒙某珠一起前往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8234号案件立案、缴费、调解,并旁听了上述案件的庭审。
2022年4月19日,蒙某珠以前述事实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请。
本院认为,蒙某珠与李某芳之间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本案中,李某芳受托蒙某珠办理案涉房屋继承、过户手续,履行了包括收集案涉房屋相关资料、拟房屋过户文书等事项,因案涉房屋涉及法定继承权纠纷而不能直接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但该因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且李某芳就房屋继承权纠纷,陪同蒙某珠到法院进行立案、缴费、调解,并最终由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归蒙某珠一人所有,庭审中蒙某珠亦自认案涉房屋已过户到其名下,由此可认定李某芳已基本履行了其相应的受托义务。故对蒙某珠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李某芳返还代理费及资金占用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九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蒙某珠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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