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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如若原告认为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可向本院申请撤销调解书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孙某。
被告:安某。
被告:王某1。
被告:王某2。
被告:王某3。

原告孙某诉被告安某、王某1、王某2、王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位于房屋及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号:某房权证某某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某国用(95)第××号】中属于王某明所有的份额部分归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王某明系某口市春某铸造有限公司及某口某某某精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第一被告安某系王某明的妻子,第二、三、四被告系王某明的三个子女。因王某明与安某已分居十多年,加之三个子女均对王某明不孝顺。王某明患病前及患病后均由原告悉心照顾,并支付了全部的医药费。王某明为表示感谢,故于2018年8月2日立遗赠遗嘱一份,在王某明去世后,将位于某口市产及包括王某明名下的车辆、股权、存款等遗产属于王某明的份额全部遗赠给原告所有,该遗赠遗嘱有见证人当场当面见证。2018年11月26日王某明因病去世。原告认为,王某明所立遗赠遗嘱,将其个人名下的所有财产遗赠给原告所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合法有效。因原告无法与被告就王某明所遗财产达成一致意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安某、王某1、王某2、王某3共同辩称:本案原告主张的遗赠遗嘱无效。其他的见下列答辩意见:第一,王某明与安某系原配夫妻,生有两子一女,原本夫妻相爱,家庭和睦,事业兴隆。原告系无业游民,十几年前与王某明相识发展为婚外情,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挥霍了王某明家庭和公司的大量钱财,损害了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破坏了王某明的家庭,给王某明的妻子及其子女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打击和感情创伤,扰乱了公司的经济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突破了我国社会的道德底线。第二,原告主张王某明与安某分居十多年,不是原告主张权利的理由,而是原告的罪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长期同居生活,原告本来已经构成犯罪。王某明与妻子长期分居的原因是原告与王某明的不正当男女关系造成的,原告应当受到正义和道德的谴责。第三,原告没有权利指责王某明的子女不孝。一是王某明的子女孝与不孝只有王某明夫妻及其子女知道。二是破坏王某明家庭的直接责任者是原告,由于原告导致了王某明夫妻不能团圆,父子不能团聚。三是王某明生前重病住院治疗全部是其子女看护照料的。四是原告所谓的悉心照料王某明是对与王某明不正当男女关系自认,证明的是原告的不道德行为,不是原告歌功颂德邀功受赏主张权利的理由,是本案直接认定原告与王某明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证据。王某明所谓的感谢,感谢的是与原告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感谢的是原告的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原告在王某明身上动作越多,对被告的伤害越大,对社会公德的危害越严重。五是王某明的所有医疗费用均是被告家庭以及公司支付的。第四,《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的《民法总则》已经把不违背公序良俗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合法的必备要件之一,把是否违背公序良俗上升到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高度,把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后果,上升到了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高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年第10辑(总第104辑)发布案例,该案例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终字第587号林春英诉韦菊芬、李生德赠与合同纠纷案,该案例的裁判要旨是:夫妻一方在与他人无任何基于身份关系及其衍生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大额和持续赠与异性现金或其他财物的,可推定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基于双方之间不正当关系的赠与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并且该无效是绝对无效,当然无效,自始无效。所谓的当然无效,即不言自明、无需解释,理所当然无效。第五,《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即交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只有遗赠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已从遗产价额中得到了清偿或者有了保障以后,遗赠才能执行。执行遗赠影响了清偿债务,受遗赠人应当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嘱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按照原告的主张,王某明的全部遗产遗赠给了原告,如果原告的主张成立,那么,王某明的债务应当全部由原告偿还。第六,按照《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的权利,法律规定的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遗产的继承人是被告。王某明基于与原告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将其全部遗产赠与原告,既违背公序良俗,也损害了被告的法定继承权,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综上,原告明知王某明有配偶而插足王某明与被告安某的婚姻,时间长达十多年,与王某明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破坏了被告的家庭,伤害了被告的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德,败坏了社会风气,违背了公序良俗,王某明将巨额财产赠与原告,可直接推定其与原告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且本案无需推定即已证明了原告与王某明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存在,并且是长期存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要旨,王某明的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绝对无效,当然无效,自始无效,本案的其他事项无需审理,即应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原、被告在本案中所诉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被告安某已以王某1、王某2、王某3为被告,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诉至本院,经本院主持调解,安某与王某1、王某2、王伟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在王某明名下的位于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某房权证某某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某国用(95)第××号】中应由安某、被告王某2继承的份额,原告安某、被告王某2自愿赠予给被告王某3。2、在王某明名下的位于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某房权证某某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某国用(95)第××号】中属于被告王某1的份额,由被告王某1继承。3、在王某明名下的位于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某房权证某某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某国用(95)第××号】中属于被告王某3的份额,由被告王某3继承。该调解协议经本院民初717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发生法律效力。鉴于涉案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已经本院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处置,本案中无法再行处理,如若原告认为本院作出的民初7173号民事调解书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撤销调解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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