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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已死亡配偶工龄所对应的政策性福利的财产价值应参考统一公式计算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马某一
原告:朱某
被告:马某二
被告:马某三

原告马某一、朱某与被告马某二、马某三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某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马某二支付其继承的某某市某某区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中马某一、朱某应获得的财产价值187500元;2.诉讼费由马某二承担。事实和理由:姜某英与马某信生育长子马某桐、次子马某三。马某桐与朱某系夫妻关系,马某一系二人之女。马某二与马某三系父子关系。马某信于1994年9月21日去世,去世时未留下任何遗嘱。1998年5月4日,马某桐使用马某信32年工龄花费33128元购买了涉案房屋,因当时购买公房只能使用单位职工或其配偶的名字,故房屋登记在姜某英名下。马某桐一家三口曾在此生活且朱某户籍在该房屋内。马某桐于2007年7月17日因病去世后,2007年8月,朱某将涉案房屋重新进行装修。姜某英在2019年6月3日去世,马某一在2020年11月4日向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时知悉涉案房屋被姜某英在2018年2月8日赠与了马某二并办理了过户。涉案房屋使用马某信工龄占房屋总房款的30%左右,马某桐出资占70%左右。赠与仅能处理自己的财产,马某信未留有遗嘱,故属于马某信的遗产应当法定继承,即涉案房屋总房款的30%为马某信的遗产,故诉至法院。
马某二辩称,房子是姜某英活着时赠与的,希望法院依法判决。
马某三辩称,涉及使用马某信的工龄优惠作为遗产,同意法定继承。姜某英临终时,是由我和儿子马某二照顾。马某一、朱某未尽到赡养义务。希望法院依法判决。我应继承的份额同意赠与马某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姜某英与马某信生育长子马某桐、次子马某三。马某桐与朱某系夫妻关系,马某一系二人之女。马某二与马某三系父子关系。马某信于1994年9月21日死亡,马某桐于2007年7月17日死亡,姜某英于2019年6月3日死亡。
1998年,姜某英自某某区铁路分局丰台西电务段按标准价购买购买涉案房屋,购房款共计33128元,使用马某信工龄32年。房价计算公式:943*(1-0.006*32)*(1-0.04)*(49.55+0)*(1-0.015*5)-566*0.03*49.55=32684。公共维修基金1041元、代缴税费300元、扣除提前付款折扣897元,确定本次应交款33128元。双方对涉案房屋购买时的市场价值未达成一致。
经马某一申请,本院委托某某区华天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估,该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华天通【2022】估字A01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认涉案房屋价值1665871元。马某一为此支出评估费6665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系由姜某英以标准价所购买的公房,其在购买时使用了马某信的工龄,取得了政策性福利,这种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理应作为马某信的遗产分割继承。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应参考下列公式计算:(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房屋现值。当事人就购房时房屋市值未达成一致意见,由本院酌情确定。马某信的遗产由其继承人姜某英、马某桐、马某三继承。马某桐已去世,其遗产份额由继承人朱某、马某一继承。马某桐先于姜某英死亡,其应继承姜某英的遗产份额由马某一代位继承。马某三同意将其应继承的份额赠与马某二,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马某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马某一、朱某折价款90000元;
二、驳回马某一、朱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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