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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案例

购买房屋时,折算被继承人的工龄获得的政策性福利系被继承人遗产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闻某1
被告:闻某2
被告:闻某3
被告:梁某

原告闻某1与被告闻某2、闻某3、梁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0106民初33652号民事判决。闻某1不服该判决,向某某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某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02民终12805号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闻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新华一里×楼×单元×号房屋(以下简称×号房屋)的售房款的八分之一份额由闻某1继承;2.闻某4遗产100000元的八分之一份额由闻某1继承;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闻某4与梁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三名子女,分别是长女闻某1、长子闻某2、次子闻某3。闻某4于1996年8月10日去世,闻某4的父母均早于其去世。闻某4生前系某某市铁路分局某某区车辆段职工,1986年5月分配了某某市某某区新华一里×楼×单元×号房屋(以下简称×号房屋)。闻某41996年去世后,梁某交纳1.9万元将9号房屋从公房转为私房,并登记在梁某名下。9号房屋系闻某4、梁某夫妻共同财产。闻某4去世后,未经其他共有权人同意,闻某3将9号房屋出售他人,售房款占为己有,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9号房屋售房款系闻某4与梁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闻某4占有一半份额,应当依法由原、被告继承,原告占有售房款的八分之一。闻某4去世后,留有存款十余万元,原、被告应依法继承。2001年闻某2因购买轿车向梁某借款10万元,其中包括闻某4的遗产部分,应当由闻某2偿还,并由继承人依法继承。综上,原告是闻某4的合法继承人,应当享有继承权,闻某3、闻某2占有遗产,拒绝分配,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闻某2辩称:我不清楚购买涉案房屋是否折算了闻某4的工龄。闻某1主张继承涉案房屋八分之一份额没有根据。涉案房屋和我父亲没有关系,所以闻某1的诉讼请求没有根据。
被告闻某3辩称:闻某1主张的10万元不是闻某4的遗产,这是我母亲梁某的个人存款。闻某2当时从我母亲处借了这10万元,但已经将借款还清了。1996年我父亲去世,办完我父亲的后事我母亲那就没钱了。涉案房屋的房款是我交的。涉案房屋是给我母亲买的,跟我父亲没关系。
被告梁某辩称:我购买涉案房屋,闻某1没给过我钱。10万元是我在街道上班时挣的钱。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闻某4与梁某婚后生育两子一女,长子闻某2,次子闻某3,一女闻某1。闻某4于1996年8月10日去世。
1986年5月,闻某4单位分配其公房×号房屋。闻某4去世后,2000年9月4日,梁某与某某市铁路分局签订《某某市铁路分局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梁某交纳房价款35760元购买9号房屋,产权登记在梁某名下。经查,×号房屋系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房改售房时,根据工龄政策福利使用闻某4的40年工龄折抵了18876.28元购房款。
2008年8月10日,梁某将×号房屋出售给闻某3妻子陆某,成交价格46万元。梁某已取得46万元售房款。2009年6月2日,陆某将×号房屋出售。
庭审中,闻某2称其在2001年向梁某借款10万元已经还清,梁某表示认可。闻某1主张该10万元系闻某4遗产,闻某2、闻某3、梁某不予认可,闻某1对此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本案中,梁某购买×号房屋时,折算闻某4的工龄获得的政策性福利系闻某4的遗产,应由闻某4的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予以继承。但×号房屋已被梁某出售,闻某1主张继承售房款,于法有据,但具体金额,本院依法予以确定。闻某1主张闻某4另有遗产10万元并要求继承,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判决如下:
一、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闻某1折价款39731.33元;
二、驳回闻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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