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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有扶养能力及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邝某
原告:刘某华
原告:刘某1
原告:甘某
被告:刘某2

原告邝某、刘某华、刘某1、甘某诉被告刘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邝某请求本院判令: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刘某3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福云国际1栋801室房屋约价值400000元给原告邝某;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刘某2承担。
原告刘某华、刘某1诉称:刘某华系刘某3长子,刘某2系刘某3次子,邝某系刘某3三子。刘某华、刘某2系刘某3与廖某枚的婚生子,邝某系刘某3在婚姻期间与李某田生育的非婚生子。刘某3、廖某枚离婚时,刘某华由刘某3抚养、刘某2由廖某枚抚养。邝某在成年后经亲子鉴定确认是刘某3的儿子,但从未在一起生活过。邝某与刘某3关系并不好,总是吵架,邝某还自行断绝了与刘某3的父子关系,邝某也没有尽到对父亲刘某3的扶养义务,刘某3生病住院期间,邝某没来探望过也没来照顾过,都是由甘某照顾,甘某虽然一开始是保姆,但是没有收过保姆费,对刘某3也是尽心扶养。刘某3去世也是刘某华、刘某2料理的后事,邝某没有参与,刘某3死了不到三年,邝某就来分遗产,不应分配。刘某3在病重时,录制了口头遗嘱,当时有医生在场,只是没有录制在视频里,刘某3说房子给刘某2、和刘某华的儿子刘某1各一半,甘某有居住权,根本没有提到邝某,也可见刘某3对邝某的态度。诉争房屋的继承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如果按法定继承,邝某也应不分。刘某华不主张案涉房屋所有权,但要求按照继承确认自己应得的份额。
原告甘某诉称:自2020年来刘某3都是由甘某照料,刘某华、刘某2也一起照顾,生病期间经常探望,甘某只知道刘某3有刘某华、刘某2两个儿子,不知道还有邝某这个儿子,邝某从未探望过刘某3,也未照顾过刘某3。刘某3去世时,后事都是刘某华、刘某2操办的,邝某没有出现过,对刘某3尽到赡养义务,无权继承。刘某3生病期间口述遗嘱诉争房屋由刘某2、和刘某华的儿子刘某1各继承一半,甘某只有居住权,对邝某只字未提。如果按遗嘱继承,甘某无异议,如果按法定继承,甘某也有权继承,不主张房屋所有权,仅主张应得份额。
被告刘某2答辩要点:刘某华和甘某所述属实,刘某2对适用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都无异议,不主张案涉房屋所有权,只主张应得份额。
查明的事实

【一审认定与判决】

经当事人举证及本院认证,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刘某3与案外人廖某枚婚后,于××××年××月××日共同生育长子刘某华、于××××年××月××日生育次子刘某2。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3与案外人李某田于1982年6月26日非婚生育原告邝某,1987年左右刘某3、廖某枚离婚,刘某华由刘某3抚养,刘某2由廖某枚抚养。离婚后,刘某2与刘某3在生活上一直有联系,与刘某华共同赡养刘某3。邝某出生后,不知道其父是刘某3,成年后,经亲子鉴定刘某3为其父,二人相认,户籍登记为叔侄关系,但未共同生活过。邝某与刘某3相认后,未能融洽处理父子关系,二人常有矛盾,2010年4月30日,邝某自书断绝与刘某3的父子关系。
2020年,原告甘某应聘保姆照顾刘某3,2022年5月16日,与刘某3登记结婚,未收取过保姆费用。此间,刘某3因病住院,由甘某、刘某华、刘某2三人共同照料管理,邝某未探望,也未参与照料管理。2023年6月30日,刘某3因死亡被注销户籍。
某某市××路××号××公寓××栋××房××号:*(2019)北湖不动产权第0××7号]登记所有权人为刘某3,建筑面积184.35㎡。2022年8月7日下午,刘某3在医院住院期间口述遗嘱,分配上述房屋由刘某1、刘某2各继承一半,甘某享有居住权,视频中未体现有见证人在场见证。
经本院询问,原被告均不主张所有权,仅主张份额继承。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原告刘某华提交的被继承人刘某3自述遗嘱的录像无见证人,不符合遗嘱继承的法定形式要件,故被继承人刘某3的口头遗嘱不生效,本案应适用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被继承人刘某3死亡后,继承开始,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刘某华、刘某2、邝某、甘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三、四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刘某华、刘某2为被继承人刘某3之子,长期以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院酌情确认刘某华、刘某2对诉争房屋各享有30%的份额;甘某与被继承人刘某3相处时间相对较短,但也对被继承人刘某3尽到了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本院酌情确认甘某对诉争房屋享有25%的份额;邝某在被继承人刘某3在世时不能妥善处理父子关系,在被继承人刘某3生病时未尽赡养义务,违背中华民族传统孝道的习俗,本院酌情认定其对诉争房屋享有15%的份额。因原被告均不主张所有权,本院不再确认诉争房屋的价值,但可以此为据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对诉争房屋处分后的价值进行分配。原告刘某1主张为诉争房屋支出270000元装修款属被继承人的债务,不在本案审理范畴,应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七十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某某市××路××号××公寓××栋××房××号:*(2019)北湖不动产权第0××7号],由原告刘某华享有30%的份额、原告甘某享有25%的份额、原告邝某享有15%的份额,被告刘某2享有30%的份额;
二、驳回原告邝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邝某负担1095元,原告甘某负担1825元,原告刘某华负担2190元,被告刘某2负担21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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