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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未成年人订婚违法,收受彩礼应依法返还

【关 键 词】

订立婚约 彩礼 行为无效 家庭教育

【裁判要点】

1. 父母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的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有违善良风俗和社会道德价值观,应当认定为无效,收受的彩礼根据过错程度依法返还。
2. 人民法院依法指导父母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基本案情】

李某某和妻子为儿子婚事,经媒人介绍认识许某某、陈某及女儿小花(化名,未成年人)。在媒人见证下,许某某出具《收条》:按照当地习俗收到李某某彩礼10万元,李某某支付10万元。小花留在男方家庭短暂共同生活后,李某某和妻子联系许某某、陈某,要求领小花回家并另行协商。小花回到家中,后许某某向李某某返还彩礼3.5万元。李某某起诉,请求许某某、陈某和小花共同返还彩礼8万元。

【裁判结果及理由】

法院认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小花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许某某、陈某为小花与李某某的儿子订立婚约,并由李某某交付彩礼的行为,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有违善良风俗和社会道德价值观,该订立婚约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许某某、陈某作为小花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李某某明知小花系未成年人,仍为儿子与小花订立婚约,自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小花系未成年人,受父母意志支配,不应承担退还彩礼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许某某、陈某共同收受彩礼,应共同退还彩礼。李某某已支付彩礼10万元,许某某已返还3.5万元,剩余6.5万元因李某某自身存在过错扣减5000元,许某某、陈某还须共同向李某某返还彩礼6万元。
  
针对许某某、陈某的失职行为,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二人不得为未成年女儿小花订立婚约,并关注小花的生理、心理健康状况和情感需求,履行好家庭教育责任。

【典型意义】

近年来,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数量走高,持续引发社会热议。法院裁判应立足社会现实,注重通过案件审判,引导人们向上向善向美,倡导建立平等、和睦、文明,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家庭关系,坚决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案例中,许某某、陈某为未成年人小花订立婚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为,收取的彩礼应当依法返还。实践中,彩礼金额的确定、支付和收取不局限于婚约男女双方本人,往往涉及两个家庭,收付彩礼的父母依法可以成为当事人,承担责任,法院据此判决许某某、陈某共同返还彩礼。许某某、陈某包办婚姻,错误实施家庭教育已侵害小花的合法权益。法院在作出判决的同时,向许某某、陈某发放《家庭教育指导令》,为其上了一堂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治教育课,引导父母从子女家庭幸福长远打算,理性对待彩礼,以实际行动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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