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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诉讼知识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相关情形

【条文规定】

第六条[修改]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相关情形的规定。本条沿用《92年意见》第6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作了修改。

【条文理解】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原告就被告”一般地域管管辖原则,同时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四种情形:(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上述四种情形是“原告就被告”原则的例外。立法的初衷,主要考虑到某些特定情形的诉讼案件,如果坚持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将会给法院审理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带来不便。为此,《92年意见》遵循立法本意,对司法实践中“原告就被告”例外的几种情形作了解释。本条针对的就是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情况下,地域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的问题。

如果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则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仍然体现了“原告就被告”原则。因《92年意见》制定的时候,我国仍然实施城乡户籍制度,将人口区分为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因此,本次司法解释制定,修改了《92年意见》关于“城镇户口”的提法,代之以“户籍”,以适应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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