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电话:13683356807
其他专业知识

物权法关于占有的保护效力问题

占有的保护是针对占有损害的保护。自罗马法以来,占有的保护便为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占有的保护就是对社会安宁和稳定的保护,也是占有诸种效力得以实现的保障。近代各国或者地区关于占有的保护分为物权法上的保护和债权法上的保护。其中,物权法上的保护主要包括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法上的保护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占有保护请求权

1.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含义

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在占有被侵害时,可以请求侵害人回复其圆满状态的权利。对于这种权利,学界历来有不同的称谓,如称为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占有人的请求权、占有请求权或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诉权或占有之诉。自罗马法以来,虽然各国或地区立法例多承认占有保护请求权,但其种类却不尽相同,大致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即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占人或者其继受人返还占有物。这种请求权的提起条件有二:其一,须有侵夺占有物的事实发生,比如抢夺他人占有的财物的事实。侵夺,是指以积极的不法行为夺取占有物,使占有人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占有。需要注意的是,消极的行为不构成侵夺。其二请求权的义务人只能是实施侵夺占有物的行为人或者占有物的继受人。

(2)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即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妨害人以其自己的费用排除妨害。比如,在占有人占有的土地上堆放垃圾、停放车辆等妨害占有人对土地的占有时,占有人可以请求排除该妨害。这种请求权的提起以占有被妨害的事实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为前提,如果妨害尚未发生,仅有发生的危险时,则不能行使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只能请求防止妨害的发生。妨害,是指侵占以外的妨害。妨害可能以积极的作为进行,也可能以消极的不作为进行。除去妨害的费用应由妨害人负担。占有人自行除去妨害的,其费用可以依照无因管理的规定请求相对人偿还。

(3)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即对可能发生的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消除危险。这种请求权的提起以现实存在占有被妨害的危险为前提。至于是否有妨害发生的危险,不能根据占有人的主观臆测,而应依社会的一般观念,并结合客观情况加以判断。

2.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主体

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人为其占有被侵害的人。值得注意的是,占有辅助人仅为占有机关,只能以占有人的名义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的相对人为义务人。一般而言,该相对人不限于最初的侵夺人或加害人。至于占有辅助人,仅为指示人的占有机关,不是义务人,自应以指示人为义务人。

3.占有保护请求权的除斥期间

对于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期间,各国或地区立法例对此多设有限制。比如,《德国民法典》第864条第1款规定,基于占有物返还和占有妨害规定的请求权,如未以起诉的方式实施主张时,自禁止的擅自行为发生后因一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之所以作此限制,主要原因在于,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在于保护占有现状,维持占有公信力,以安定社会秩序。但如果占有人在其占有被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时,不迅速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救济,那么,不仅不能保护占有的安全,同时也使彼此的权利状态陷于久悬不决,无法维系占有公信力和安定社会秩序。所以,对于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一般给予期间限制。

对于这一限制期间的性质,理论上也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属于除斥期间,也有人认为属于诉讼时效。本书认为,此期间应属于除斥期间。因为占有保护一般比较紧迫,规定为除斥期间可以促使占有人及时行使权利,使社会秩序及时稳定下来。如果规定为诉讼时效,由于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止甚至延长,而且诉讼时效的起算原则上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这样拖延的时间较长,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我国将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的行使期间定为一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对于其他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期间,《物权法》未予以明确。

(二)自力救济权

自力救济即占有人不依据国家规定的公力救济手段进行救济,而依靠私力保护。这是占有人独自实施的保护占有的措施。需要注意的是,自力救济权与正当防卫有着本质的区别:自力救济是对财产利益受到的侵害而言,而正当防卫是对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受到的损害而言。依各国或地区的民法立法例,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主要包括自力防御权和自力取回权。
1.自力防御权

自力防御权,是指占有人对于侵夺或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可以通过自身力量进行防御的权利。占有防御权是一种自力救济措施,其行使以占有遭他人侵夺或妨害为要件,而且,这种侵夺或者妨害须现实存在且尚未完成。如果已经成为过去,即没有自力救济的必要,也就不能行使自力防御权。比如,占有人发现窃贼窃取自己占有的物,那么,他可以行使自力防御权;如果占有物已经被窃取,即使后来原占有人知道谁为窃贼,那么也不能再行使自力防御权,只能采取其他措施。不过,如果占有的侵害处于继续状态时,占有人仍可进行自力防御。
行使占有防御权的人只能是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不能行使占有防御权。为了保护占有人的利益,占有辅助人可以行使占有防御权。

2.自力取回权

自力取回权指占有人在其占有完全被侵夺或妨害后,可以自力取回占有物而回复原有状态的权利。从各国或者地区的立法例来看,占有人通过自力而取回占有物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是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虽然法律不允许以暴制暴,但占有被侵夺后,此时占有人如果不能通过自力取回占有物,而必需依法定程序寻求有关国家机关的公力救济,那么,占有物就有丧失的可能,这样不仅占有人的占有利益得不到保护,而且可能耗时耗力耗财,不符合经济效益原则。所以,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法律般允许占有人通过自力救济保护自己的占有利益。二是占有人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行使占有取回权。这里的“合理时间”因动产或不动产而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被侵夺的占有物如果是不动产,占有人应在被侵夺后及时排除。至于是否及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被侵夺的占有物如果是动产,占有人应就地或者追踪向加害人取回。这里所谓就地,是指处于侵夺时占有人事实上支配能及的空间范围。追踪,是指加害人虽已离开占有人事实上支配能及的范围,但仍在占有人的跟踪之中。三是行使占有取回权的人只能是直接占有人,而不能是间接占有人。当然,为保护占有人的利益,占有辅助人也可以行使占有取回权。

(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占有作为一种利益,自可作为不当得利的客体。
不当得利可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两种类型。在给付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履行而取得物的占有,因缺少法律上的原因,可构成不当得利,对方当事人可以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占有物。在非给付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因侵害他人的占有而取得利益,也可构成不当得利,得利人负返还利益予占有人的义务。

(四)损害赔偿请求权

占有属于法律所保护的财产利益,不受他人任意侵害。因侵占占有物或者妨害占有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般而言,侵害占有可能发生的损害主要有:一是使用收益的损害。指占有人对于占有物因不能使用收益而生的损害。如停车位被侵夺致使不能停车。二是支出费用的损害。指占有人对占有物支出费用,本来可以向回复请求权人请求偿还,但因该物被侵夺而毁损灭失致使不能求偿而受到的损害。三是责任损害。指占有人因占有物被第三人侵夺而致使毁损灭失,对回复请求权人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四是取得时效损害。指占有人因占有物被侵夺,致使时效中断而不能取得所有权的损害。在法律没有确认取得时效制度之前,在上述四种损害中,被害人可请求赔偿的损害仅包括前三种。

■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比如房产如何继承问题,欢迎向我们的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团队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9-1063-8187(08:00-21:00)

返回首页 服务项目 律师团队 成功案例 继承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