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割请求权行使以及诉讼时效
(一)遗产分割请求权的行使及其限制
在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时,遗产的共有是暂时的。我国《继承法》并没有对遗产分割的时间作出具体规定。按照遗产分割自由的原则,在继承开始后的任何时间内,任何一个继承人 都有权请求分割遗产但是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遗嘱规定在一段时间内禁止分割,或者继承人达成限制分割的协议。这时,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不能马上进行遗产分割,而需等到相关情形消失后才能行使分割请求权。现行法律并不排斥意定性的限制。此类意定性的限制,可以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设定限制性的条件,也可以由共同继承人形成一致。
(二)遗产分割请求权行使之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7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其遗产权利概括地变成继承人财产或共同财产。但遗产的共同共有是暂时、过渡性的状态,遗产分割并归属于每个继承人才是目的。如果在遗产分割中,有继承人超越其应继承份额多占遗产引起纠纷,实质上是在否认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进而导致继承回复请求权的产生,应适用《继承法》第8条的规定。
而遗产分割请求权本身是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其行使应当遵循继承自由的原则,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所以,单纯就遗产分割请求权而言,其行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如果涉及纠纷需要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则受《继承法》第8条中2年诉讼时效的限制。这种不同是由于2个权利的性质不同导致的。虽然都是规定在《继承法》中,继承回复请求权包含财产回复的效果,而遗产分割请求权则是对共有物的分割,因此,在实践中,要准确界定这两种权利,并适用不同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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