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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务分享——继承编法律问答和案例简析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是在1985年颁布实施的,那时个人拥有的财产有限,而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自然人的合法财产日益增多,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发生了新变化,因继承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情形也越来越复杂,如何来处理遗产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中国首部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编》,对现有的《继承法》作了大量修改。一是扩大遗产范围不再列举具体的遗产类别;二是新增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两种情形;三是新增继承人宽宥制度,以及特定情形下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恢复继承权的制度;四是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代位继承;五是新增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六是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七是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八是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办法、职责及权利等;九是明确收归国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只能用于公益事业......

一、继承编法律问答

1.什么叫自然人遗嘱继承?

答:自然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2.什么是自书遗嘱?

答: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什么是代书遗嘱?

答: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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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什么是打印遗嘱?

答: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5.什么是录音录像遗嘱?

答: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6.什么是口头遗嘱?

答: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7.什么是公证遗嘱?

答: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国家设立的公证处办理。

8.自然人遗嘱对见证人有何限制要求?

答: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9.遗嘱可以撤回和变更吗?

答: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10.什么情形遗嘱无效?

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11.公民在遗嘱中能不能对自己名下的房产进行处分?

答: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立遗嘱人只能在遗嘱中处分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如该房产属于立遗嘱人本人所有,则可以处分;如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只能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部分房产。

12.死者生前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其父母在继承中算一份还是两份?

答:该情况属于法定继承。死者父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与死者的配偶、子女共同继承死者财产,父、母各占一份。

13.公民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订立遗嘱?

答: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种。《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两种形式。

14.未成年人能不能立遗嘱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

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未成年人符合上述规定,一般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无效。例外情况是,如果未成年人年满十六周岁,并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遗嘱。

15.儿子虐待父亲丧失继承权,后来悔过获得原谅,能继承他父亲的财产吗?

答: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丧失继承权。但其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16.继承人不想继承遗产该怎么做?

答: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17.遗嘱人立了好几份遗嘱,内容不一样,以哪份遗嘱为准?

答:遗嘱人立有好几份遗嘱,内容不一样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18.如果死者没有继承人,其生前也没有表示要将财产赠与他人,他的财产将如何处置?

答: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19.继承人在继承财产时,如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务?

答:继承人在继承财产的同时,也应当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但是以继承人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可以自愿偿还。

20.被继承人死亡后,由谁暂时管理遗产?

答: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21.侄孙女有无代位继承权?

答:没有。《民法典》增加规定了在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有代位继承权,该规定仅限于兄弟姐妹的子女,不同于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有代位继承权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2.民间父债子还、父债子不还两种说法哪个正确?

答: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23.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是否有继承权?

答: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24.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有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可以不用清偿债务?

答: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25.被继承人的债务数额大于其的遗产价值时,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有无继承权?

答: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26.公证遗嘱的效力是否优先于其他形式遗嘱的效力?

答: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的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7.受遗赠人在知道继承开始后六个月后主张继承权,能否成立?

答: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8.胎儿有继承权吗?

答: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9.房产等不宜分割的遗产如何分割?

答: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30.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取得的遗产是否可以赠与再婚配偶?

答:可以。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二、继承编案例简析

1.父子俩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遇难,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继承时怎么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从而决定继承的顺序。

答:如果,儿子再没有其他继承人,那么推定儿子先死亡。如果父子俩都有其他继承人,那么推定父亲先死亡。本案中并没有确定具体的情况,因此尚有待进一步明确事实。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果死者均有其他继承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上述情况下,推定父亲先死亡。”

2.甲在交通事故中被困驾驶室,危在旦夕。甲在车上司机和售票员见证下口述了遗嘱,这种形式的遗嘱是否有效?

答:遗嘱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所以,如果甲脱离了危险,应当尽快自己书写遗嘱或者通过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

3.张三不尽赡养义务,遗弃七十多岁的老母亲导致其冻伤致残,根据法律规定应该丧失继承权。经批评教育张三悔悟接回母亲,后来其母在订立遗嘱时将其列为继承人,张母去世后张三到底能不能继承遗产?

答:张三可以继承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但如果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张三悔改接回母亲,其母将他列为继承人已表明宽恕了张三之前的行为。只要张母订立的遗嘱是自己真实意愿的表示,法律尊重公民对财产的处分权。

4.张某父母育有三名子女,2013年父亲去世,未立遗嘱,2015年母亲去世前,在两位好友的见证下,以录像方式立下遗嘱,表示在自己生病期间张某一直尽心照料,决定把一套房产留给张某,存款12万元则留给张某的两个姐姐。张某的两个姐姐认为录像形式的遗嘱并非有效遗嘱,父母遗产应该按法定继承方式分割。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现行《继承法》并未明确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民法典》对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规范,明确了其法律效力。现行《继承法》施行年代较早,录像、打印等技术手段在当时尚未普及,此次作出修改和补充,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时代发展的回应。

5.李大爷老两口膝下有两子两女,老两口曾公证了一份遗嘱,财产由4个子女平均分配。但老两口在生命的最后几年一直住在小儿子家,小儿子对父母悉心照料,尽到了赡养义务。于是老两口临终前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一半财产分给小儿子,这份遗嘱是否有效?

答: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个人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虽然现行《继承法》规定以最后一份为准,但如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民法典》对此作出修改,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

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遗嘱人需要改变公证遗嘱内容的情况,但客观条件可能使遗嘱人无法到公证处订立新的公证遗嘱,导致无法按照其心愿变更遗嘱。

6.经营海鲜生意的王先生突遭车祸身亡,其遗产包括存放在仓库里的数吨高档海鲜。在处理王先生后事期间,其父母和妻子就遗产划分产生分歧,仓库内的海鲜无人管理,腐烂大半,损失惨重。

答:《民法典》引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对各种情形下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遗产管理人的协调可以有效减少各方争执,满足多元化遗产分配需求,利于社会稳定。

随着人民群众日益富起来,其去世后留下的遗产类型、数量都有明显增加的趋势。通过遗产管理人制度可以引入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从而让遗产继承更加顺畅地进行,同时有效解决以往在继承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和争端。

7.老张是一名孤寡老人,膝下无儿无女,也没有可以托付晚年的亲戚朋友。在此情况下,老张决定同某养老院签订协议,由养老院负责照料自己的晚年生活,自己去世后财产全部留给养老院,这种做法是否可行?

答:《民法典》在现行《继承法》基础上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明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是现行《继承法》认可的一项法律制度。《民法典》扩大扶养人范围,一方面反映出我国社会组织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对老年人自身意愿的尊重,以及法律对实现“老有所养”目标的积极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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