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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时效知识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关系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如《继承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的“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两个月”期间的规定,就属于除斥期间规定,而不是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已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属于法律事件。其目的都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及维护法律秩序。
但二者又有不同,区别有: 
1.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的经过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2.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同意权、撤销权等。 
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实体权本身不消灭;除斥期间,消灭的是实体权。 
4.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可适用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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