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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知识

签订遗赠抚养协议需要谨慎对待

  遗赠扶养协议是受扶养的公民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对于遗赠抚养协议,在签订之前一定要考虑到可以解除该协议的情形,需要谨慎对待。

  【背景介绍】

  受援人胡某,1930年出生,无子女,家庭贫困。胡某某是胡某的侄孙女,2015年4月胡某和胡某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胡某某负责给胡某养老送终,胡某某在遵守法律和村规民约的前提下,行使胡某享有的一切权利和应尽的一切义务。胡某去世后其一切财产归胡某某所有。但签订协议后胡某某对胡某不闻不问,并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二人因此产生纷争。

  【事件经过】

  胡某寻求专业律师帮助,要求解除其与胡某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经审查,胡某是五保户,家庭经济状况非常困难,符合给予法律援助的条件,专业律师决定为胡某维权。

  律师第一时间到胡某所在村委会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胡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向法院提出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得到了法院的批准。开庭时,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胡某某不履行赡养胡某义务的相关证据材料,提出“遗赠扶养协议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协议的顺利履行和合同目的的实现都离不开双方当事人的相互信任和相互配合,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违约情形的情况下,应赋予当事人解除协议的权利”理由,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胡某某不同意解除协议,认为其依照协议的约定对胡某履行了赡养义务,但没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经过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判决解除胡某与胡某某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

  被告胡某某不服文登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胡某对一审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希望二审官司继续由律师为其维权代理。最后,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决。

  【法律链接】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启示教育】

  遗赠扶养协议是受扶养的公民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应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抚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

  2、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在此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3、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遗赠人的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同时,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扶养人在与遗赠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由于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因而对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在此提醒老年朋友们,对于遗赠抚养协议,在签订之前一定要考虑到可以解除该协议的情形,并且应当在协议中明确予以约定,如果一方出现不履行协议的情形时,可以解除协议,同时也可以追究违约方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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