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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编带来哪些新变化?继承范围、遗嘱形式、遗产管理人……(二)

四、扩大代位继承人范围,侄甥可代位继承遗产

案例:王某一生未婚,无子女。早年父母去世后,王某一直同哥哥一家一起生活。其后,哥哥又因病不幸去世,王某晚年一直由哥哥的儿子小强照料生活,并养老送终。王某去世后,未留有遗嘱,侄子小强主张继承王某遗留的财产。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也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利。

此次民法典继承编新增了侄、甥可代位继承的规定,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审判实践中,诸如上述案例中的"无法定继承人继承案件"虽然占比很低,但确有一定数量的存在。侄甥虽在晚年照顾老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但并非法定的代位继承人,在法律上没有法定的继承权利。面对此种困境,审判实践中只能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分得适当的遗产。

此次修改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对于照顾鳏寡孤独老人的侄甥,法律也赋予了他们法定的继承权利,在延伸孝德范围的同时,权利人的财产也可以在家族亲人之间得到的传承,更大程度地保障了权利人的私有财产权。

五、新增继承人宽恕制度,隐匿遗嘱也将丧失继承权

案例:王大爷有两个儿子。由于大儿子平日里对王大爷照顾有加,十分孝顺,王大爷便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名下个人的房屋由大儿子继承。小儿子昕说此事后非常生气,回到王大爷家中不仅强夺藏匿了王大爷写好的那份自书遗嘱,还连续数周以恐吓、威胁等方式逼迫王大爷再新立一份遗嘱,将房屋归小儿子一人继承所有。后来经居委会从中调解,小儿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王大爷对于小儿子的行为也表示了原谅和宽恕,最后在居委会的调解与见证下,王大爷再次订立了遗嘱,将房屋由两个儿子一人一半继承。

继承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此次民法典继承编针对该项规定,新增了"隐匿"行为,即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因此本案中,如果王大爷不宽恕儿子,小儿子将遗嘱隐匿的行为,足以使其丧失继承权。

此外,由于继承案件的家庭纠纷特点,父母对于其每个子女来说,手心手背都是肉。因此,民法典继承编此次新增了继承人宽恕制度,除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两种极其严重的行为外,对于其他行为,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该条文有助于缓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矛盾,也给存在不当行为的继承人一个悔改的机会。遗嘱人可以选择原谅宽恕子女的上述不当行为,充分依据自己的真实意愿处分财产,不再过多地受制于法律的权利限制条款,充分体现出民法意思自治的权利原则。

六、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的处理更加专业化

案例:王某是一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其拥有财产数额较大、财产种类繁多。由于经营的盈亏波动,其同时也有一定数额的债权与债务。为了能更好地处理自己的身后事,避免子女之间争夺遗产,王某决定事先订立一份遗嘱,并指定某律师作为其遗嘱执行人,在其去世后对遗产进行管理和执行。数年后,王某去世,作为遗嘱执行人的某律师成为遗产管理人,依法清理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了遗产情况,处理了王某的债权债务,最后按照遗嘱分割了遗产。王某的继承人对遗产管理人的工作均予以了认可,亦无产生其他纠纷。

实践中,在遗产数额较多,财产种类庞杂,且债权债务并存情况下,常常会出现继承人之间争夺遗产控制权与遗产债权人诉求利益保护交织的情形。此次民法典继承编新增确立并详细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并对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以及职责等均进行了明确规定,便于在实践中厘清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利于继承人、债权人等监督遗产管理人充分履职。
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不仅与国外立法保持同步,也适应当今经济环境下权利人的实际需求,使遗产的范围及分配更加科学、专业, 同时确保了遗产能得到妥善管理和顺利分割,亦大大维护了继承人、债权人的利益,减少和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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