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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房拆迁安置款属于遗产

被继承人生前的公产房拆迁所得的安置补偿费应属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财产,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应属于法定的遗产范围,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公有住房使用权具有客观存在的交易价值,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市场租金与公房租金间的差额收益;二是房改收益,这实际是一种房改政策利益;三是拆迁补偿和安置收益。上述收益都是由公有住房使用权带来的。所以,公有住房使用权应该是独立物权,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其权能接近于所有权,是公有住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限制处分的权利。

可见,现有的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权能已有别于传统意义上只允许占有、使用而禁止收益、处分的具有福利性质的公有住房使用权。现有公有住房使用权人就其基于特定身份如产权单位职工、取得回迁房的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等)而取得的占有使用的权益,应依据《合同法》第234条的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但公有住房使用权中包含的交易价值部分应为原承租人的个人财产,原承租人死亡后,该部分权益应属遗产之列。

公有住房使用权人就其基于特定身份而取得公有住房的占有使用的权益,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其权能接近于所有权,具有客观存在的交易价值,因此被继承人生前的公产房拆迁所得的安置补偿费应属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财产,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应属于法定的遗产范围,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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