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普通程序可由审判员一人审理
《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调整适用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明确除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外,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部分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这里的“事实不易查明”不能理解为案件事实“疑难复杂”,“不易查明”主要是针对查明事实的过程和方法而言。例如,查明事实需要经过评估、鉴定、审计、调查取证等耗时较长的程序。这类案件较之于简易程序案件,查明事实有一定难度,往往需要更长时间、更多程序环节,但一旦查明事实,法官一人即可认定事实及法律关系,并正确适用法律作出裁判。试点法院可以结合《实施办法》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完善适用条件。
《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明确了基层人民法院必须适用合议制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是涉及重大法律利益、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这类案件许多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规定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二是事实认定困难或者法律适用存在分歧的案件。这类案件对法官司法能力、审判经验要求较高,判决还可能对法律统一适用产生影响,不宜适用独任制。三是程序回转需要重新作出司法判断的案件。主要是发回重审、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和第三人提起撤销生效裁判之诉的案件。上述案件往往案情疑难复杂、争议较大,涉及既有裁判的稳定性,适合由合议庭审理。
注:此次民诉法修改,没有采纳意见中事实不易查明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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