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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知识

审理分家析产案件的若干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分家析产缺少相应的规定,法官在审理分家析产案件时往往感到非常棘手。笔者就分家析产的性质、家庭共有财产的涵义,提出处理分家析产案件的思路。

    一、“分家”和“析产”概念探析

    分家析产是我国传统社会中一个重要的家庭现象。分家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分家泛指分家后形成新的家庭, 包括父母之家和子辈的家庭; 狭义的分家则特指子辈形成的新家, 它与指称父母之家的本家相对应。门户另立是一个独立的新的家庭的产生, 也就是家庭再生产的表现。当然, 分家所谓的独立只具有相对性,经济上的独立,他们各有一份财产, 各有一个炉灶。但是, 各种社会义务仍然联系在一起。

    析产是指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析产一般发生在大家庭分家或者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中。本文特指大家庭分家时进行的财产分割处理,即把家庭个人财产、共有财产分割出来,属个人财产的归个人所有;属共有财产的,其中按份共有的,按份额分割;共同共有的,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但要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夫妻共同财产,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分家析产的性质分析

     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分家析产方面的规定,在民法体系中,与分家最为相似的法律行为是继承或赠与。但在当下我国的民法体系中,分家析产既不属于继承,也不是赠与。从表面上看,分家析产是一种财产的传承,既可在父母在世时进行,也可在父母去世后进行。分家所分析的财产则被认为是“家”所有的财产,并不是家长个人的财产。不用于继承,分家析产中析产人的地位是积极的,他既可以提出分家的要求,也可以在分家时提出异议。

    三、审理分家析产案件的难点

   (一)欠缺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

     分家析产作为中国特有的传统,至今未纳入到现代法制之中。造成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的现象,法官只能根据民事法律中有关共有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较简单的案件尚可应付,对一些复杂案件因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则,处理时非常困难。

   (二)双方当事人情绪对立,调解难度大。

     分家析产案件虽占民事案件总数比例较小,但几乎全是疑难复杂案件。双方当事人情绪对立,调解撤诉率远低于总体民事案件的调解撤诉率,并且往往涉案标的越大,双方分歧也越大,抵触及敌对情绪越严重。

   (三)家庭成员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混合在一起,难以区分。

     我国大多数成年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家庭都实行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制,家庭成员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混合在一起,平时不分彼此,相安无事。一旦发生争议,当事人自己都无法对财产归属进行量化,法院也难以作出准确无误的判决。

   (四)双方当事人举证难,法院取证难。

     分家析产案件中,明确家庭及个人财产状况、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产生、积累和增值的贡献及其大小,对案件审理至关重要。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家庭财产状况及个人对家庭财产的贡献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且持续时间较长,双方当事人都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之各方当事人的隐瞒、阻挠及不配合,使法院在进行调查取证时,也难以得到较充分的证据。

    四、审理分家析产案件的几点意见

   (一)完善相关分家析产案件的法律规定。

     分家析产在我国有数千年的传统,民间已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处理规则。但我们必须考虑法律规定与民间习俗间的契合问题,以实现立法和实践的和谐对接,充分尊重家庭成员的意思自治,将分家析产约定认定为协议,其目的在于将共有的全部或者部分家庭财产按成员的意思进行分割;而协议约定的范围超越继承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时,这种约定应该视为无效,无效部分依家庭成员新的意思表示或者依继承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总之,分家析产协议只要是当事人意思表示、没有处分他人财产、不违反继承法或其他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就自全体协议人签字时起生效。

   (二)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提高调撤率。

     分家析产案件的当事人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为促进家庭生活的和睦,我们应当贯彻“调解优先”的理念,多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不可轻易判决。要向当事人阐明法律规定、以往判例甚至情理,力图使双方达成合意,调解结案。

   (三)分割财产时应全面考虑各方面因素。

     1、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贡献。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分割时首先应考虑各家庭成员对财产的贡献。贡献不仅指经济上的,操持家务等也应当作对家庭共有财产做出了贡献。当家庭人口较多且对家庭共有财产的贡献程度各不一样时,以计量的方法确定每个人的份额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采用其他的方法确定各人的份额。

    2、笔者建议可以采用“估堆法”,即将财产总额均分为若干份,综合考量各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程度,如工作时间的长短、职位的重要性、收入、各人的开支等,确定每人的份额。该方法的好处是能直观反映各人份额之间的比例。当然,若家庭财产总额不大,如仅够全家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时,不必采用此方法,直接予以均分,否则可能会造成个别人分得的财产,不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

   (四)处理分家析产案件时应对特殊群体加以保护。

     对一些弱势群体,如老人、妇女、儿童,他们对共有财产的贡献较小或没有贡献,但分配时也应给予他们必要的份额。《婚姻法》、《继承法》中已有类似的规定,此处不再赘述。

   (五)分割财产应有利于生产与生活。

     当份额确定后,在分割财产时还须考虑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因素。比如一些当事人为了离婚而产生分家析产纠纷的。离婚后,一方当事人定会迁出对方家,而对方则继续留在大家庭里,分配类似股权之类的财产权给一方对其明显不合适,同时也不利于公司的生产。因此,应分配易变现的财产或现金等。

    综上所述,分家析产在我国有数千年的传统,民间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法官在处理分家析产纠纷时,必须考虑法律规定与民间习俗间的契合问题。分家析产这一概念在传统风俗中并不仅是对财产进行分配,其更加是家庭权利义务的一次大规模的调整和处理,涉及到对家庭债务、赡养老人等相关的义务也要一并进行分配。因此,法院在处理时不能只注重财产利益的分配而忽略了义务的分配。此外,传统分家析产纠纷中的“重男轻女”的原则亦是不可取的。在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时候,法官应当把握好各个方面的因素,否则可能会造成个别人分得的财产不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情况。

    总之,只有将部分习俗通过国家权力上升至法律的地位,并借助国家权力使之渗透至社会生活中,实现民间习惯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良性动,才能有效解决此类分家析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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