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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程序二十问

1.离婚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

答: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如存在被告离开住所地超一年等特殊情形,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能否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答: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3.已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是否可以随时重新提起离婚诉讼?

答:无论是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还是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中,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新情况、新理由”。

4.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时,能否进行调解?

答: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能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5.哪些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胁迫婚姻?

答: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6.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胁迫婚姻的期间是多久?

答:应自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7.当事人提出撤销胁迫婚姻之诉的时效是否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答:期间为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8.当事人可否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结婚登记的民事诉讼?

答: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9.离婚冷静期为多久?

答: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日。

10.女方怀孕期间或者分娩、妊娠后,男方可否提出离婚?

答: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但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的遗产,能否在离婚诉讼中分割?

答:不能,应当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12.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答:可以。

13.离婚时一方是否可以提出返还已付彩礼的诉讼请求?

答:可以提出相关返还请求,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返还:(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上述第2、第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4.离婚后发现一方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行为的,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

答: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15.离婚后发现尚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的,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

答:可以。

1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答:在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相关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能否起诉解除同居关系?

答:仅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8.能否因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

答:可以,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9.离婚案件是否必须经过调解?

答: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先组织诉前调解。

20.离婚案件,案件受理费如何收取?

答: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来源:民商法律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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