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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知识

共有物分割之诉的审理

当事人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注意以下几点:(1)、共有关系存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2)、分割共有物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3)、共有人之间就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4)共有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5)、该共有物上是否设定了其他权利。
 
首先,应当区分共有关系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在没有约定不得分割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如果是共同共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共有人才可以请求分割。何谓"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在我国实际生活中,常见的共同共有主要有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共同继承的财产和合伙财产,因此在夫妻离婚、继承财产分割、合伙解散的情况下,共有人可以提出分割财产的请求。其次,共有人之间就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在共有物分割之诉中,如果按份共有人一方提出转让分割,其他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法院可以等待份额转让后,依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作出裁定。如果共有人均不主张优先购买权,则法院裁判分割才有必要。
 
再次,如果共有关系是共同共有,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但是由于共同共有无明确的共有份额,此时共有人提出分割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权利表现为共有人和其他共有人的平等地位。在共同共有解除前,共有人不能向非共有人转让自己的共有份额;实际上,正是因为共同共有也是按份额共有,共同共有解体时,原则上共有人平均分割共有财产。因此,一旦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诉,共同共有转化为按份共有,只有这样才能分割,在此种情况下,其他共有人也应当享有优先购买权。
 
最后,达不成协议的,法院如何处理?正如本文开头所述,法院如果仅判决"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那么该判决只是流于形式。而且,遇到类似情况,法院统统如此判决,那么不会因案而异,审理也是徒劳无功,当事人起诉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因此,笔者认为,共有物分割之诉是特殊的形成权之诉,其性质决定了法院必须判决共有关系终止或消灭,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应当在审理程序中实现,然后依法进行分割,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共有人的利益。需要说明的是,"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应当在法院的主持下,同时需要共有人一致同意,并且不得反悔,其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也应当丧失,实现过程应当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完成。否则在一方上诉的情况下,将造成难以挽回和补救的情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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