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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知识

人格权不得继承

人格权不得继承,这是《民法典》第992条当中的规定,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为内容的人格利益,比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根据《民法典》第993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通过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肖像等人格要素获得收益,但是,人格要素本身并不是财产权的客体,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人格要素,是其行使人格权的一种方式,而不是对人格权的转让。

根据《民法典》第994条的规定,在自然人死亡后,尽管其近亲属可以阻止他人违法使用死者的姓名、肖像等人格要素,但不能对上述人格要素主张继承权,更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许可他人使用被继承人的人格要素。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继承人在其生前已经签订了姓名权、肖像权的许可使用协议,并约定了相应的报酬,则对该报酬的请求权应当属于其遗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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