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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给适当遗产权知识

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与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的优先次序

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与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的优先次序,理论界有不同观点,这与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法律性质有关。根据咱们之前的讲解,目前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是一种基于事实扶养关系形成的对于遗产的债权。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分受扶养人和扶养人的分给适当遗产权,受扶养人是指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扶养人是指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对于受扶养人的请求权而言,因为涉及受扶养人的基本生存权益保障问题,赋予其优先于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实现,属于有正当理由和法理基础,合情合理。而对于扶养人的请求权而言,其目的在于对扶养人生前扶养付出的报偿,其权利实现的紧迫程度相对较低,其虽应优先于法定继承权,但不能优先于遗嘱继承权、受遗赠权,应当与遗嘱继承权、受遗赠权在同一顺序按照比例进行分配比较合理,毕竟遗嘱继承权、受遗赠权属于被继承人对其财产进行特别处分的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充分尊重。

第二种观点认为,既然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属于一种债权,那么根据《民法典》第1159条和第1162条的规定,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应当优先于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得到清偿,也就是说,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无论是受扶养人还是扶养人享有的分给适当遗产权,都是立法者基于政策考量和价值判断以法定方式对遗产分配的直接干预,而在扶养人的请求权中,体现的是立法者对养老育幼这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鼓励。因此,赋予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优先于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得到清偿,更符合立法者创设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制度的初衷。

第三种观点认为,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是《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是《民法典》继承编中第二章“法定继承”中的规定,从立法条文体系安排来看,该条文只能在被继承人没有遗嘱的情形下适用,而不能适用于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的规定,遗嘱继承、遗赠要优先于法定继承。也就是说,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继承或遗赠的方式排除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适用。所以,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优先于法定继承权,但遗嘱继承权、受遗赠权优先于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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