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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有遗产的人的报酬请求权

存有遗产的人的报酬请求权,目前法律没有规定,《民法典》继承编第1151条只是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对遗产的妥善保管义务,未涉及存有遗产的人的报酬问题。存有遗产的人,其存有遗产的权利来源、基础和原因具有多样化,可能是有偿保管,也可能是无偿保管,对遗产的占有可能是有权占有,也可能是无权占有,其保管遗产的行为是否享有报酬请求权,在处理上,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如果存有遗产的人先前对遗产的取得占有属于有偿取得,比如承租人对遗产房屋的占有系出于有偿的房屋租赁关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租赁关系终止,其占有权源消灭,正常情况下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的房屋,但在实际返还之前,承租人属于法律规定的存有遗产的人,其对该房屋负有妥善保管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此情形应当赋予其享有报酬请求权,其可向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主张报酬,同时,其应当承担有偿保管情形应当承担的善良保管人的注意义务,即使是因为一般过失造成遗产损害的,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形,如果存有遗产的人先前对遗产的取得占有属于无偿取得,比如车辆或者图书的无偿借用,被继承人死亡后,在返还车辆或图书之前,借用人属于法律规定的存有遗产的人,其对该车辆或图书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同样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这种保管义务应当解释为无偿保管,此情形,借用人不享有报酬请求权,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只是以无偿保管时只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承担责任为限。

第三种情形,如果存有遗产的人先前对遗产的取得占有属于无权取得,占有人属于恶意占有时,无论被继承人是否死亡,占有人对占有的财产都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其保管行为不仅应当为无偿保管,而且有义务自己支付保管费用,此情形该无权占有人不仅不享有报酬请求权,而且应当以有偿保管时应当承担的善良保管人的注意义务来承担对遗产保管不善的法律责任,不能使其与有权占有时的无偿保管人享受同样的法律保护。

另外,对于存有遗产的人是否享有报酬优先受偿权和遗产留置权的问题,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应当与遗产管理人的报酬一样,赋予存有遗产的人的报酬具有优先权和对遗产享有留置权。有的认为,存有遗产的人的报酬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也不能赋予其遗产留置权,因为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这也与遗产管理人的报酬有根本不同,遗产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其性质应当属于继承费用,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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