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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知识

遗产债务的界定与范围

遗产债务的界定与范围。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是《民法典》继承编第1159条当中的规定。遗产债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包括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因生产生活需要等所负的债务。广义的遗产债务涵盖以遗产为责任财产的全部债务,既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应当缴纳的税款,也包括继承开始后产生的继承费用、遗赠债务、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之债等。

首先,从《民法典》第1162条和第1163条都将遗产债务和遗赠进行并列规定的法律体系背景解释,我国《民法典》中的遗产债务应当属于采取狭义的遗产债务的概念。

其次,如果以继承开始为时间节点进行划分,遗产债务通常可以分为继承开始前的债务、继承开始时的债务和继承开始后的债务。继承开始前的债务,也就是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继承开始时的债务和继承开始后的债务,属于继承事件债务,是因被继承人去世而产生的且与遗产有联系的债务。继承开始时的债务,是指继承开始时才生效的债务和负担,主要包括必留份之债、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之债、遗赠扶养协议之债和遗赠之债。继承开始后的债务,主要是指继承开始后因遗产管理、遗产清算、遗产分割等而产生的与遗产自身有关的债务与负担,也称为遗产自身的债务,主要有继承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三,关于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之债务,属于具有公法属性的债务,有别于私法属性之遗产债务,所以《民法典》继承编第1159条将税款和债务进行并列表述,体现出法律的严谨性。遗产税尽管目前尚未施行,但遗产税是继承人应当负担之债务,这里的税款不包括遗产税在内。

第四,关于必留份之债、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之债、遗赠扶养协议之债和遗赠之债等继承开始时产生的债务,不属于《民法典》中的遗产债务的范围,这些所谓的“债”,其本身就不具有“债务”的性质,而属于遗产分割问题,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遗产债务的清偿问题。

第五,继承费用,是指继承开始后因遗产管理、遗产分割、遗嘱执行等方面的费用,是继承开始后产生的债务,是为了全体继承利害关系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债务。例如遗产管理人聘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遗产价值评估而形成的评估费用债务。继承费用在性质上属于共益债务的范畴,在原理上优先于遗产债权,应当在遗产分割时先行清偿,从遗产中进行列支。因此继承费用不应当纳入《民法典》中的遗产债务的范围。各国立法通常将继承费用在遗产债务之外进行专门规定,而我国立法没有相关条文,为了防止法律漏洞,可以准用《民法典》继承编第1159条的规定。

第六,关于丧葬费用,是否属于遗产债务,则有不同观点,但主流观点认为,丧葬费用不属于继承费用,也不属于遗产债务。处理被继承人的丧事,与遗产的继承和处理无关,也不具有共益属性。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从道德上讲,或者是从我国民间习惯出发,继承人有义务殡葬被继承人并自行承担丧葬费用,不应当从遗产中支付。如果是因为侵权而导致被继承人死亡的,其丧葬费用由侵权人赔偿,丧葬费用属于法定的赔偿项目,也不应纳入继承费用。在遗赠扶养协议中,殡葬遗赠人是扶养人的协议义务,也不属于遗产债务。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也就是只有在被继承人死后没有殡葬义务人的,丧葬费用才应当由遗产承担。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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