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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遗产的认定程序

无主遗产的认定程序。我国目前法律没有专门规定无主遗产的认定程序,可以参照无主财产的认定程序。财产是否无主,必须经过法定的认定程序认定后才能确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1条和第192条专门规定了认定财产无主的特别程序。

首先,包括遗产在内的财产无主时,财产通常即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法律规定认定财产无主的特别程序,能够确定财产关系,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使物尽其用,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是财产的发现人、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或者基层人民政府、被继承人死亡后的遗产管理人等。对于无主遗产而言,在《民法典》施行前,申请认定遗产无主的人通常是继承人以外的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在《民法典》施行后,增加了遗产管理人的制度,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遗产管理人主张权利,而由遗产管理人作为申请人申请认定遗产无主。如果遗产管理人一直无法确定的,那么利害关系人既可以选择依据《民法典》第1146条的规定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也可以选择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定财产无主的程序直接申请认定遗产无主。

第三,申请人提出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第四,法院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对其进行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条件的,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予以立案受理;如果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则不予受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继承人下落不明,属于有继承人的情形,只是下落不明而已,不属于无主遗产的范围。

第五,对于认定财产无主而言,法院立案受理后,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并发出财产认领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对于认定遗产无主而言,主要是关于寻找继承人的公告和通知受遗赠人和遗产债权人限期申报债权的公告,这两种公告性质不同。无论是寻找继承人的公告,还是限期申报遗产债权的公告,我国法律对于这两种公告的公告程序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关于寻找继承人的公告通常就是借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特别程序来完成的。在认定财产无主的公告上,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财产的种类、数量、形状,公告期间以及寻找财产所有人认领财产的意旨。这里的公告应当区别于继承人下落不明的送达公告,下落不明的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法院通常判由其他继承人作为保管人代为保管,而不能认定为是无人继承的遗产。

第六,关于限期申报债权的公告,由于我国不存在遗产财团破产的规则,公告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并依据合理程序作出,不能随意而定,所以有观点认为,即使债权人在申报期内没有申报,仍然可以就剩余财产请求清偿。

第七,在认定财产无主的公告期间内,如果有人对该项财产提出所有权请求,法院应当对其请求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该项请求成立的,应当作出判决,驳回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终结特别程序并通知原主认领;认为该项请求不成立的,则应当裁定予以驳回,按认定财产无主的特别程序继续审理。

第八,从继承开始后到公告期满这段期间,遗产的占有人有临时保管遗产的义务。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仍应当担任过渡性的遗产管理人。如果公告期满后有继承人承认继承的,则向其移交遗产管理权;如果公告期满后确定无人继承的,则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继续承担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第九,在认定财产无主的公告期间届满,仍然无人认领的,或者申请认领的请求不能成立的,法院即应作出判决,认定该项财产无主,视情况的不同而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判决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此判决不得上诉。对占有该财产的,责令非法占有人交出财产,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最后,关于遗产无主认定程序问题,有观点主张,必须经过法院的公告程序进行认定,这是必经程序,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的认定不具有确定遗产无主的效力。另有观点认为,在继承人范围明确,确定没有其他未知继承人存在的,或者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因丧失、放弃、被遗嘱取消继承权、受遗赠权而导致不存在有继承权、受遗赠权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这种情形下,为了省去公告的时间、成本和流程,遗产管理人也应当有权认定遗产无主,尤其是在《民法典》已经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45条的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权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申请人关于遗产无人继承的通知后,应当作为遗产管理人及时选派工作人员接管遗产并对遗产进行清点并制作遗产清单等相关处理工作。在是否必须进行公告方面,如果有没有继承人不明确时,则需要经过公告程序进行催告,包括发出寻找继承人的公告和限期申报遗产债权的公告。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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