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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结婚的,可请求撤销婚姻

受胁迫结婚的,可请求撤销婚姻,这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52条的规定。可撤销婚姻,是指因欠缺或者违反结婚的法定要件,因而使婚姻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就自始无效的男女双方的结合。凡是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相关主体均可申请撤销婚姻。

首先,尽管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都是自始无效,但是各国对于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之间的区别标准却有所不同,同一情形在这个国家为无效婚姻,可能在其他国家就是可撤销婚姻。这是因为各国立法对欠缺法定结婚要件的定性不同,有些国家规定,如果欠缺法定的结婚要件,就将其认定为无效婚姻。另有一些国家规定,只要欠缺法定的结婚要件,就认定其为可撤销的婚姻。还有一些国家将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区别开来,分别通过立法进行规定。

其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婚姻关系外的第三人,对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当事人,予以威胁或者强迫,使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意愿而缔结婚姻关系的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18条的规定,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这里的 “胁迫”。胁迫行为,无论是采取什么形式,都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违反、侵犯和破坏,都会对婚姻制度产生极大的伤害。

第三,关于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人,也就是有权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方,即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受胁迫的一方,其在缔结婚姻时,不能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所缔结的婚姻必然不是其真实意思。而没有受到胁迫的另一方,其缔结婚姻时,并没有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所以没有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权利。法律将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人限定在被胁迫一方,是为了贯彻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与2001年《婚姻法》规定的“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相比,《民法典》在结合现实的情况下调整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能够更好地维护被胁迫一方的合法权利。另外,规定从胁迫行为结束之日起即可提出请求,有利于被胁迫一方及时行使婚姻的撤销权。

第五,如果请求撤销婚姻的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常见的是一方采取软禁在家或者尾随跟踪等方式非法限制另一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防止另一方反悔而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这种情形,尽管胁迫结婚的行为已经结束,但对于受胁迫一方而言,因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其仍然无法自由表达意志,很有可能很长时间都没有机会或者可能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此时,如果还是限定“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来说,则属于实质上的不公平。所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法律这样规定,体现了法律在制定过程中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第六,受胁迫一方有申请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这种撤销权在法律上属于形成权,受胁迫一方一旦行使该撤销权,就会产生预设的法律效果,而无须考虑相对方的意思表示。也正是基于此,在受胁迫一方作出撤销婚姻的意思表示之前,婚姻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这种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为了能够尽快确定该婚姻关系,法律通常都会对这种撤销权的行使规定一个不变的期限。因此,这里的关于申请撤销婚姻的“一年”的期限,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也不适用民法典第152条第2款关于撤销权最长期限为五年的规定。这里的“一年”的期限,属于除斥期间,如果受胁迫一方没有在法律规定的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那么该婚姻撤销权消灭。

第七,有一点大家一定要注意,只有在法院判决撤销婚姻时,此时该婚姻才自始没有法律效力,也就是必须在法院判决撤销婚姻时才能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在法院没有判决撤销婚姻之前,该婚姻关系仍然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法院判决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婚姻被撤销后,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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