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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56条的规定,该规定进一步维护了夫妻在家庭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姓名权属于人格权的范围,姓名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也是重要的身份权。姓名就是指姓与名的结合,是每个公民的特定化的标志。姓是代表家族的标志,名是代表个人的标志,姓和名的组合是用来代表个人的特定符号。我国的传统是将姓置于名之前,体现了对祖先的尊重。西方人将名置于姓之前,更加突出了个人本位的思想。

首先,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12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自然人依法可以享有姓名的决定权。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15条的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考虑到社会的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的姓氏,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等三种情形。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其次,为了保护自然人的姓名权,《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但要注意的是,自然人为自己取姓名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且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生活中,为了避免重名的情况出现,有些居民在给孩子起名字的时候,经常会有一些标新立异的做法,例如,整个姓名就叫一个字“张”,或者在姓名中加入英文字母或者符号,这些都不符合法定要求。

第三,有关姓名权利的规定,在各国以及各个历史时期都有其不同表现特征。封建时期,东西方国家一般均要求妻从夫姓。也就是说,女子嫁人之后便会在自己的姓氏前冠以夫姓,这是父权社会下女子对男子的人身依附关系的体现。现代社会,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成为民主和法治的基础,我国法律有关姓名权的规定也遵循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夫妻双方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国外的姓名权的发展同样经历了类似的过程,从古代到中世纪以及资本主义初期,有关已婚妇女的姓名权的规定都是歧视性的。到现在,国外立法多数规定妻可从夫姓或者夫从妻姓,或者自由选择其他的姓氏。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夫妻婚后的姓氏如何选择,大多遵从约定,自由选择,但必须选择一方的姓氏作为共同的姓氏。这一点与我国有区别,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婚后保留各自的姓氏,并不需要选择一个共同的姓氏作为婚后的家庭姓氏。

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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