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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平等

夫妻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平等,这是指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是我们国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58条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夫妻平等享有该权利,平等承担该义务。

首先,与之前的《婚姻法》相比,《民法典》第1058条是新增加的条文,主要是为了保障丈夫和妻子在对待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方面的权利义务平等。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是作为父母的夫妻双方共同的权利和共同的义务,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地享有和履行。为了维护现代家庭秩序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民法典》从男女平等的角度出发,新增加了该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与时俱进。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1057条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现实生活中,女性不再是单纯的家庭主妇的角色,在夫妻都需要工作的情况下,妻子依然还是承担着大部分的家庭和育儿的事务。而对于男性而言,则往往因为工作、社交等原因,在家庭和育儿等问题上存在着较大的欠缺和不足。这是导致子女教育失败以及家庭不和谐稳定的原因之一。《民法典》第1058条从男女平等原则具体实施的角度出发,明确规定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方面,对于夫妻双方而言,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但更重要的是强调对女性和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第三,一般而言,结婚之后,在照顾家庭和孩子方面,妻子远远大于丈夫,尤其是在育儿上,丈夫通常由于工作、应酬、出差等方面的原因,根本无暇顾及,以至于社会上出现所谓的“丧偶式育儿”的现代教育模式。《民法典》第1058条的规定,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并强调,抚养教育子女同样是丈夫的责任和义务,丈夫不享有该责任和义务的“豁免权”,应当与妻子一同为家庭生活和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承担义务。

第四,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指父母在物质上、经济上对未成年子女的供养以及在生活上对未成年子女的照料的义务。物质上、经济上的供养,包括承担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一种当然义务,不仅是法律义务,也是道德义务。

第五,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义务,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依法护送已满六周岁的儿童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义务,这一方面是指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在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时,父母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和方法,全力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父母应当关注未成年子女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子女,引导未成年子女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子女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此外,父母还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子女对于危险环境和危险行为的识别和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七,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夫妻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是基于亲权和监护权上的权利。比如,父母享有管教子女的权利,当未成年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时,父母有制止、批评、帮助和纠正其不良行为的权利。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民事法律活动的法定代理权。“平等享有”的法律规定表述,明确宣示了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并非夫妻中某一方单方的特权,而是夫妻双方的权利平等。“平等”是指夫妻双方都享有该权利,而且权利的内容、行使的方式并没有优劣和先后顺序之分。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该权利,也是鼓励夫妻双方尽量密切配合,各自发挥自身优势,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平等行使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

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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