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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知识

欺诈性抚养关系的认定和处理

欺诈性抚养关系的认定和处理,这在世界各国立法中有不同的规定,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对抚养费返还请求权性质的不同理解,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依据两个方面。所谓的欺诈性抚养关系,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之后,女方故意隐瞒其子女不是与男方所生的事实,导致男方误将该子女视为自己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073条的规定,男方在发现子女并非自己亲生的事实后,也就是男方有正当理由认为子女并非自己亲生时,男方可以对亲子关系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请求法院否认其与该子女的亲子关系。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39条的规定,在男方提供了必要证据对子女并非自己亲生的事实予以证明后,例如男方提供了自行委托鉴定的亲子鉴定报告证明自己并非该子女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或者提供了在该子女受胎期间自己没有生育能力的医学证明,或者提供了该子女与其他人存在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子关系的亲子鉴定报告,或者提供了在该子女受胎期间自己没有与该子女的母亲发生性关系的证据,等等,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女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那么法院可以认定男方关于与该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

第三,一旦男方与子女的亲子关系被否认,那么该子女将因此而丧失婚生资格,男方作为该子女原法律意义上的父亲,对该子女没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在亲子关系被否认之前,男方由于女方的故意隐瞒而已经与该子女形成的抚养关系,即属于欺诈性抚养关系。否认亲子关系可能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可能发生在离婚之后,也许在离婚时女方仍然没有如实告知男方实情,而男方是在离婚之后才知道该子女并非自己亲生。但无论男女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不影响欺诈性抚养关系的认定。

第四,尽管世界各国对欺诈性抚养关系的认定和处理有不同立法,但基本均认为男方享有受欺诈期间抚养费返还请求权,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于抚养费返还请求权性质的不同理解,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也因此有所不同。这个问题,在我们国家目前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却存在不少这样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因此也出现不同的判例,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五,从我国以往的一些法院判例来看。有的判例认为,应当认定在受欺诈抚养期间,男方系基于重大误解而实施抚养行为,进而应当支持男方关于返还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另有判例认为,女方的行为侵害了男方的人格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进而应当返还男方抚养费并对男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还有判例认为,男方系受欺诈而实施抚养行为,该行为不是男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以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认定抚养行为无效,进而判决返还男方抚养费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第六,在理论界,对受欺诈期间抚养费返还请求权的性质,也存在着不同的学说。第一种学说主张,因为受欺诈的男方原本没有扶养义务,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对于该子女的生父母而言,属于不当得利性质,理应返还。该学说即不当得利说。第二种学说主张,该期间男方对该子女的抚养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行为,男方有权要求返还。该学说即无因管理说。第三种学说主张,欺诈性抚养,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理论来进行处理比较合理,女方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侵害了男方的民事权益,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利益,也就是,既侵害了男方的人格权,尤其是名誉权,也侵害了男方的经济利益,造成了男方经济受损;同时,女方的该行为也完全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存在损害结果以及两者存在因果关系;还有,按照侵权责任来处理欺诈性抚养关系,可以为男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提供更加明确的法理和法律依据。该学说即侵权责任说。

第七,在确定返还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方面,男方对抚养费的给付情况负有举证责任。在确实无法举证或者无法充分证明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抚养期间的长短、男女双方抚养子女的整体经济投入、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判定。在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方面,还应当重点考虑男方的感情投入程度、精力投入程度、时间投入程度、受精神打击程度等综合情况进行认定。

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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